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40號原告茗巧裝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敏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3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69,7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2,5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0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