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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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七號
被告甲○○
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乙○○右二人 楊水柱 律師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