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五五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點陸公克、壹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六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零點二公克及安非他命五公克(分別重三點六公克、一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二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毒偵字第二五八號偵查卷第四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惟淨重零點零四公克(包裝重零點一三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八)陸字第八八一六七八八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憑;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點六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五五四號)、一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六一九號)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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