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俊昕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一第1至2行「受刑人羅俊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受刑人羅俊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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