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出面主張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宣告遺失之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8年10月29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毓嫻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大村交通│87-ND-000008│未記載│1│1,000│├──┤事業股份├──────┤├──┼───┤│2│有限公司│91-NX-000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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