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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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4號原告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中義愛心功德會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秦慧綺96年度補字第74號計算式:
訴訟標的價額=公告土地現值41,700元×40㎡=1,6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