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請人 莊茂盛
相對人 吳念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邵文良 與債務人 郭東凱 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2月16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11年11月18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18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吳念瑻,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惟債務人等逾期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山海
744
0
0
28,515.00
8分之1
重測前:龍泉水段99地號;信託委託人:邵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