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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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古双桂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被告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小幡勇二 代理人 溫啟仁 律師被告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洪瑞麟 被告 黃永田 選任辯護人林嫦芬律師被告 沈素銘 選任辯護人溫啟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合議庭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兄弟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華南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洪瑞麟、黃永田、沈素銘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6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鄭諺霓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