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77號原告 沈嘉鈴 被告 周佩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3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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