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98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全體繼承人名冊」(載明全體繼承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聲請人應將附件之「全體繼承人名冊」完整填載後,以掛號寄回本院。
三、提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載明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包括已知的債權、債務,並應檢附被繼承人之「財產總歸戶清單」等證明文件)陳報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