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20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2076號抗告人 龔蕙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抗告人就原審法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84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亦未據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而予駁回。
四、經查,抗告人於原審並未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財產狀況;抗告意旨徒以其身體狀況不佳為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事由,仍未提出相當之釋明,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無違。抗告意旨求為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闕銘富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