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原告 王聰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3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 王丕衍
王聖惠 王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王 張麗雪 所遺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及附表一之2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及附表一之2「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 王海 所遺如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9號及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9號及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王丕衍、王聖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 王張麗雪 、王海生前為夫妻關係,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死亡,其遺產由其配偶王海及子女即兩造繼承,嗣被繼承人王海於104年8月23日死亡,其遺產再由兩造繼承,各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所遺如附表一之1及附表一之2所示之遺產,及被繼承人王海所遺如附表二之1及附表二之2所示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9條、第830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第4項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王海所遺遺產,分割方法為動產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取得,不動產部分則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信仁則以: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等語。
二、被告王聖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略謂: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等語。
三、被告王丕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於101年6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王海於104年8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兩造為其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被繼承人王張麗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繼承人王海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被繼承人王海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被繼承人王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帳戶明細、被繼承人王海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被繼承人王海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被繼承人王海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查詢清單、被繼承人王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稽,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12年1月9日中市稅民分字第1124800198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為憑,復有如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附表二之2備註欄所示證據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財產,自屬有據。
四、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所遺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5號、被繼承人王海所遺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6號所示不動產,考量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分割之公平性,將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王海遺產公同共有狀態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各繼承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繼承人並無不利,亦無因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故附表一之1、附表二之1所示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應屬妥適公平。至附表一之1編號16號(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二之1編號17號至19號所示存款(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所示股票(若有孳息,含孳息),性質均可分,參以共有人之意願,認應依如附表一之1編號16號、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編號17號至19號、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予以分割,自屬公平適當。
從而,依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9號、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9號、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呂偵光附表一之1:被繼承人王張麗雪之遺產(土地、建物及存款部分)編號項目名稱面積/數額(新臺幣/元)權利範圍本院分割方法1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1874.00㎡8/10000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477.00㎡1/48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212.78㎡1/48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84.31㎡1/16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5土地臺中市東勢區東新段0161之0000106.81㎡1/16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6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125.15㎡1/16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7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1.23㎡1/16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8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73.36㎡1/16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9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31.53㎡1/16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0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30901.00㎡2/28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1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336.00㎡2/28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2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15740.00㎡2/28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3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19.33㎡1/28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4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18.00㎡2/56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5房屋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道○段000號4樓至10樓)18/100000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16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41,067.4元暨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7存款豐原中正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已結清已結清,不列入遺產分割附表一之2:被繼承人王張麗雪之遺產(股票部分,如有孳息,
含孳息)編號股票名稱股票未領股票股利(股)未領現金股利(新臺幣/元)備註本院分割方法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2413卷一第621頁卷二第25、27、18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45卷一第613頁卷二第159頁、5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8卷一第621頁卷二第25頁、18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2727卷二第26頁卷二第13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5卷二第27頁卷二第113頁、19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23卷二第27頁卷二第7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7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499卷一第611頁原持股499股109/4/16轉換為新誠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價金總額為10379元(扣除稅額31元後之實發金額為10,348元)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8台鳳股份有限公司6943卷一第621頁卷二第25頁、8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9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9+109卷二第65、169、26、2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0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原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28卷二第2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之1:被繼承人 王海之 遺產(土地、建物及存款部分)編號項目名稱面積/數額(新臺幣/元)權利範圍本院分割方法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665.88㎡1/4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土地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1874.00㎡公同共有8/100000同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5號所示分割方法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477.00㎡公同共有1/480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212.78㎡公同共有1/4805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84.31㎡公同共有1/1606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106.81㎡公同共有1/1607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125.15㎡公同共有1/1608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1.23㎡公同共有1/1609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73.36㎡公同共有1/16010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31.53㎡公同共有1/16011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30901.00㎡公同共有2/28012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336.00㎡公同共有2/28013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15740.00㎡公同共有2/28014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19.33㎡公同共有1/2815土地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18.00㎡公同共有2/5616房屋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道○段000號4樓至10樓)公同共有18/10000017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8,472元暨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8存款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435,631元暨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9存款永豐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277,210元暨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0存款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已結清已結清,不列入遺產分割21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已結清22存款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已結清23存款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已結清24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儲金已結清25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儲金已結清
附表二之2:被繼承人王海之遺產(股票部分,如有孳息,含孳
息)編號股票名稱股票未領股股利(股)未領現金股利(新臺幣/元)備註本院分割方法1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05402241198,970(未領11,1528元、已領未兌現87,442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頁、115頁、23頁、19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647047,331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17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520254,558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5頁、176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28331,011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7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55卷二第22頁卷一第635頁、13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15724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7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37979,276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7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8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7391,279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19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2727+2118,065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91頁、22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0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813367,285【105年至112年合計67,285;105年至107年合計寄支票21,742元(支票未兌現)】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5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1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824228【實發金額194元,已寄支票(尚未兌現)】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頁、59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25卷二第172頁卷二第19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1000015,000(實發金額14,970元,匯費共30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頁、5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4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40932,437【107年5,195元(已掛號郵寄)、108年3,113元(已掛號郵寄)、110年5,195元、111年18,934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62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5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64814,453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7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6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40037216(實發金額37,136元、匯費共80元。104年至108年實發金額5,990、2,690、5,606、5,390、5,392,支票未兌現)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4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7宏碁股份有限公司900063,021(另112年之現金股利13,490元已匯入第一銀行帳戶)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8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卷二第14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19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23721,019(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10,610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17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0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9189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7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1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969146547【實發金額146,517元,105年至107年合計寄發支票32,227元(支票未兌現)】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4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526430,946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3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3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97實發金額2,283元,已郵寄支票,尚未兌現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59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4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31939314,472(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4,815元)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1頁、171、172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5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400011,724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7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6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80224257,828(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146,756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171頁、2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7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72實發金額6,657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4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8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562+539715289,712(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124,742元)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171頁、2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9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1266386699,437(未領共計64,217元,已領未兌現支票共計35,220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30頁、58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0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641566445(含104年至106年合計寄送支票26,233元)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99至10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457142,767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9頁、95至9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2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22217,616(另112年8月23日配發現金股利4,840元已匯款)卷一第619頁、663頁卷二第18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0卷一第619頁、615頁卷二第15頁、6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4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694,839(另112年7月27日配發現金股利2,355元已匯款)卷一第620頁、661頁卷二第20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5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2670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7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6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303122027253【實發金額27,167元(含已郵寄尚未兌現支票8,827元,及尚未領取18,340元)】卷一第620頁、599頁卷二第19、2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7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157664524,464(含已領未兌現支票9,969元)卷一第620頁、631頁卷二第19、22、8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8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754033,062(含104年至108年已寄發未兌現支票合計16,668元、109年至111年16,394元支票退件待領)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14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39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8364149,299(實發金額14,9269元,含105年至107年已寄發未兌現支票合計51,940元)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4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0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0532600122,876卷一第620頁卷二第19頁、1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1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90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3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2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積電)2661,085(含106年至108年合計917元股利支票已領尚未兌現,及110年至111年股利合計168元尚未領取)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1頁、9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3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624240,776(含現金股利未領16,201元及現金股利已領未兌現24,575元)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115、19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4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400034,250(實發金額34,140元,含105年至108年已郵寄支票合計14,440元,尚未兌現)卷一第619頁、601頁卷二第18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5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卷一第620頁、625頁卷二第21頁、139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6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23,060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頁、17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7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3000卷二第172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8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00卷一第620頁、第581頁卷二第2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49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7820,795(112年9月8日配發現金股利3,070元已匯款)卷一第619頁、第659頁卷二第1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0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9342870卷一第619頁、第579頁卷二第16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880028,923(含104年至108年已寄發未兌現支票合計25,362元、111年3,561元支票退件待領)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6頁、14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2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32310,621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8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3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30卷一第619頁、第605頁卷二第17頁、15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4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284元,實發金額204元,含104年至108年已開立支票未兌現及111年郵寄支票退回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7頁、5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5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1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頁、6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6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77544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3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7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10226123,803(實發股利13,763元)卷一第619頁卷二第18頁、71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101278966卷一第619頁、第591頁卷二第18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59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177、178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0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1,403(實發金額1,393元)卷二第22頁、41、57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1臺芳226卷一第619頁、15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2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891,085(含106年至108年股利支票917元已領尚未兌現,及110年至111年股利168元尚未領取)卷一第620頁卷二第20頁、93頁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6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0卷一第595頁卷二第157頁已無股份,不列入遺產分割64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卷一第603頁已無股份,不列入遺產分割65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卷二第75頁66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卷二第39頁67台鳳股份有限公司0卷二第87頁68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卷二第39頁69台灣化學纖股份有限公司0卷二第69頁70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0卷二第619頁至620頁附表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姓名應繼分比例王聰璟1/4王丕衍1/4王聖惠1/4王信仁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