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1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春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春木於民國92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260,727元正未給付,其中72,626元為本金;188,10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春木於民國92年09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9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101,835元正未給付,其中38,882元為本金;54,849元為利息;8,1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1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春木│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2626││5月08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春木│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38882││5月08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