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33號聲請人聯旺租賃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政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聯旺租賃企業社係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聯旺租賃企業社為獨資,請更正聲請人為「陳政賢即聯旺租賃企業社」。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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