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5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債權人 陳瑞章 債務人 陳思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本票到期日前之利息部分,與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發票日│本金│到期日即│票據號碼│年息││序號│(民國)│(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001│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4月6日│0000000│6﹪│├──┼───────┼─────┼───────┼────┼───┤│002│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5月6日│0000000│6﹪│├──┼───────┼─────┼───────┼────┼───┤│003│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6月6日│0000000│6﹪│├──┼───────┼─────┼───────┼────┼───┤│004│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7月6日│794363│6﹪│├──┼───────┼─────┼───────┼────┼───┤│005│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8月6日│0000000│6﹪│├──┼───────┼─────┼───────┼────┼───┤│006│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9月6日│0000000│6﹪│├──┼───────┼─────┼───────┼────┼───┤│007│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10月6日│0000000│6﹪│├──┼───────┼─────┼───────┼────┼───┤│008│108年3月14日│5,000元│109年11月6日│000000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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