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61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袁嘉祥 (即 袁明偉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經本院民國111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