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363號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宜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姓名為「 陳宜傷 」或「陳宜聖」?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債務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