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吳子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阿沐黃湟澤周秀娉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4,500元(即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
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50平方公尺×230元=34,5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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