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手機殼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鴻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手機殼1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80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見毒偵字卷第57頁)可稽。而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經送鑑驗結果,檢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6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見偵字卷第53頁、第145頁)可憑,足認扣案之手機殼沾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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