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聲請人 游文添
嚴坤祿 王淑華 姜春鳳 相對人 嚴進達
嚴貞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
103年12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3年9月5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8-1│建│1│4分之2│嚴進達應有部分2/4││0│││││││││││1││││││││││├─┼───┼────┼───┼───┼────────┼─┼──────┼───────┼───────────────┤│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8-3│建│20│4分之2│嚴進達應有部分2/4││0│││││││││││2││││││││││├─┼───┼────┼───┼───┼────────┼─┼──────┼───────┼───────────────┤│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8-4│建│111│全部│嚴進達所有││0│││││││││││3││││││││││├─┼───┼────┼───┼───┼────────┼─┼──────┼───────┼───────────────┤│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9-1│建│19│4分之2│嚴進達、嚴貞男應有部分各1/4││0│││││││││││4││││││││││├─┼───┼────┼───┼───┼────────┼─┼──────┼───────┼───────────────┤│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9-2│建│20│4分之2│嚴進達、嚴貞男應有部分各1/4││0│││││││││││5││││││││││├─┼───┼────┼───┼───┼────────┼─┼──────┼───────┼───────────────┤│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9-3│建│85│全部│嚴進達所有││0│││││││││││6││││││││││├─┼───┼────┼───┼───┼────────┼─┼──────┼───────┼───────────────┤│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9-4│建│79│全部│嚴貞男所有││0│││││││││││7││││││││││├─┼───┼────┼───┼───┼────────┼─┼──────┼───────┼───────────────┤│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9-6│建│150│全部│嚴貞男所有││0│││││││││││8││││││││││├─┼───┼────┼───┼───┼────────┼─┼──────┼───────┼───────────────┤│0│雲林縣│大埤鄉│大埤│大埤│119-7│建│21│全部│嚴進達所有││0│││││││││││9││││││││││└─┴───┴────┴───┴───┴────────┴─┴──────┴───────┴───────────────┘┌──────────────────────────────────────────────────────────────┐│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28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756○○○鄉○○段11│雲林縣大埤鄉中│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92.87│239.│陽台12.16│全部│嚴進達所有││0││9-4、119-6地號│山路大宅巷6號│造│二層99.28│93│││││1│││││三層47.7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