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3號原告 潘正益 被告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年9月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
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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