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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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4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李嚴皓 即 李華銓 即 嚴華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