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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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85號聲請人群琁地理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99年3月12日│64,700元│YC0000000│││行│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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