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5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59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審訴字第15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第2441
2號及移送併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7863號),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家貽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按係銀元,銀元叁佰元折算新臺幣為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乙○○明知其並未實際出資開設公司並擔任負責人,竟與被告甲○○(自民國94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19日止,擔任鑫鳳事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及 王承明 (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謀議以新臺幣(下同)16萬元之代價,推由乙○○出名擔任「鑫鳳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鑫鳳公司」,址設桃園縣○○鎮○○路○○○巷○弄○號1樓)之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乙○○並與王承明承前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合意由乙○○擔任「訊易通有限公司」(下稱「訊易通公司」,址設桃園縣○○鎮○○路○○○巷○弄○號1樓)之負責人(即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議定後,分別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先由甲○○居間聯絡王承明與乙○○變更「鑫鳳公司」負責
人之事宜後,委由不知情之會計 羅瑞琴 於94年7月20日完成變更「鑫鳳公司」負責人為乙○○之登記後,其等3人即共同於94年8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明知「鑫鳳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連續以「鑫鳳公司」名義,虛偽製作如附表一所示各公司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一所示銷售額合計188,537,251元之統一發票共109張,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其等
3人即以前揭方式共計幫助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稅捐,共計9,426,86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其等3人為避免遭稅捐稽徵機關察覺,另取得以鑫鳳公司為買受人,由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所開立,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銷售額合計188,009,940元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35張,並將該不實之發票資料填入會計憑證以應付稅捐機關之查核,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之正確性。
㈡乙○○並自94年7月22日起擔任「訊易通公司」之負責人,
其與王承明即共同於94年8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明知「訊易通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竟連續以訊易通公司名義,填製以附表三所示之各公司為買受人,且銷售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而虛開如附表三所示銷售額合計222,506,896元之統一發票共
117張,供附表三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供抵銷項稅額之用,附表三所示公司實際提出申報之統一發票共116張,銷售額總計218,281,796元,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應付之營業稅總計10,914,10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之正確性。
三、附記事項:㈠被告乙○○於犯罪事實要旨欄㈡之犯行(即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863號移送併辦意旨),雖未據起訴,惟與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本件被告甲○○、乙○○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
前,所犯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及提出申報之統一發票明細│││├───┬──────┬──────┤│││張數│銷售額:│稅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鈜揚股份有限公司│8│5,092,912│254,647│├──┼───────────┼───┼──────┼──────┤│2.│居仁堂有限公司│2│759,220│37,961│├──┼───────────┼───┼──────┼──────┤│3.│日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8│8,926,162│446,308│├──┼───────────┼───┼──────┼──────┤│4.│富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9│35,333,003│1,766,651│├──┼───────────┼───┼──────┼──────┤│5.│龍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560,560│28,028│├──┼───────────┼───┼──────┼──────┤│6.│詠發餘實業有限公司│11│27,465,656│1,373,283│├──┼───────────┼───┼──────┼──────┤│7.│怡品國際有限公司│3│872,850│43,643│├──┼───────────┼───┼──────┼──────┤│8.│利盈國際有限公司│13│12,551,100│627,555│├──┼───────────┼───┼──────┼──────┤│9.│錠典有限公司│2│3,997,100│199,855│├──┼───────────┼───┼──────┼──────┤│10.│陸億開發建設有限公司│3│4,394,200│219,710│├──┼───────────┼───┼──────┼──────┤│11.│喬三林實業有限公司│2│4,974,252│248,712│├──┼───────────┼───┼──────┼──────┤│12.│京宇有限公司│5│13,532,744│676,637│├──┼───────────┼───┼──────┼──────┤│13.│梵宇行科技有限公司│17│48,604,751│2,430,238│├──┼───────────┼───┼──────┼──────┤│14.│玄新電子有限公司│3│10,678,902│533,945│├──┼───────────┼───┼──────┼──────┤│15.│瑋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9,367,339│468,367│├──┼───────────┼───┼──────┼──────┤│16.│大江一統企業有限公司│6│1,426,500│71,326│├──┴───────────┼───┼──────┼──────┤│合計│109│188,537,251│9,426,866│└──────────────┴───┴──────┴──────┘附表二:
┌──┬───────────┬─────────────────┐│編號│營業人名稱│收受之統一發票明細│││├───┬──────┬──────┤│││張數│銷售額:│稅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3│7,300,283│365,015│├──┼───────────┼───┼──────┼──────┤│2.│紘華實業有限公司│10│83,845,107│4,192,258│├──┼───────────┼───┼──────┼──────┤│3.│詺冠有限公司│1│754,290│37,715│├──┼───────────┼───┼──────┼──────┤│4.│順發傑企業有限公司│8│83,972,460│4,198,622│├──┼───────────┼───┼──────┼──────┤│5.│梵宇行科技有限公司│13│12,137,800│606,890│├──┴───────────┼───┼──────┼──────┤│合計│35│188,009,940│9,400,500│└──────────────┴───┴──────┴──────┘附表三: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提出發票申報扣抵明細││││明細││││├──┬──────┼──┬──────┬──────┤│││張數│銷售額:│張數│銷售額:│稅額:│││││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10│22,037,869│10│22,037,869│1,101,893│││司││││││├──┼─────────┼──┼──────┼──┼──────┼──────┤│2.│威樺國際有限公司│9│22,930,389│9│22,930,389│1,146,522│││││││││├──┼─────────┼──┼──────┼──┼──────┼──────┤│3.│富郁國際企業有限公│9│28,990,449│8│24,765,349│1,238,268│││司││││││├──┼─────────┼──┼──────┼──┼──────┼──────┤│4.│龍馬國際企業有限公│1│499,065│1│499,065│24,953│││司││││││├──┼─────────┼──┼──────┼──┼──────┼──────┤│5.│讚全國際有限公司│6│1,556,500│6│1,556,500│77,825│├──┼─────────┼──┼──────┼──┼──────┼──────┤│6.│元兆企業有限公司│2│11,949,523│2│11,949,523│597,476│├──┼─────────┼──┼──────┼──┼──────┼──────┤│7.│洛宏實業有限公司│7│10,235,269│7│10,235,269│511,764│├──┼─────────┼──┼──────┼──┼──────┼──────┤│8.│利盈國際有限公司│3│6,360,400│3│6,360,400│318,020│├──┼─────────┼──┼──────┼──┼──────┼──────┤│9.│強富工程有限公司│1│5,143,200│1│5,143,200│257,160│├──┼─────────┼──┼──────┼──┼──────┼──────┤│10.│深撞工程有限公司│1│4,459,366│1│4,459,366│222,968│├──┼─────────┼──┼──────┼──┼──────┼──────┤│11.│富昌昇工程有限公司│2│8,454,046│2│8,454,046│422,703│├──┼─────────┼──┼──────┼──┼──────┼──────┤│12.│靖騎實業有限公司│2│2,606,600│2│2,606,600│130,330│├──┼─────────┼──┼──────┼──┼──────┼──────┤│13.│傑瑞數位科技有限公│2│2,940,392│2│2,940,392│147,020│││司││││││├──┼─────────┼──┼──────┼──┼──────┼──────┤│14.│玄新電子有限公司│7│14,223,900│7│14,223,900│711,197│├──┼─────────┼──┼──────┼──┼──────┼──────┤│15.│寶楨有限公司│1│3,368,550│1│3,368,550│168,428│├──┼─────────┼──┼──────┼──┼──────┼──────┤│16.│上野國際開發有限公│11│24,480,838│11│24,480,838│1,224,043│││司││││││├──┼─────────┼──┼──────┼──┼──────┼──────┤│17.│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20│42,974,675│20│42,974,675│2,148,737│││司││││││├──┼─────────┼──┼──────┼──┼──────┼──────┤│18.│垣鑫企業有限公司│23│9,295,865│23│9,295,865│464,796│├──┴─────────┼──┼──────┼──┼──────┼──────┤│總計│117│222,506,896│116│218,281,796│10,914,10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