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常豈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肆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常豈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646元,專案補償款18384元,共計新臺幣2903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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