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捷仁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德仁 右原告與被告華濟醫院即 李明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五十三萬八千二百元,折合銀元五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五千一百二十八元,折合新臺幣一萬五千三百八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B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