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5號
聲請人 林蘭銀
相對人 邱玉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以相對人邱玉汝法官承審聲請人之案件,因認定其為顯無勝訴之望,故對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然聲請人僅主張其為低收入戶,並無任何主張有關國家賠償之事證,故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事實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