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2,406
  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竹 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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