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行執字第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防大學
代表人 劉志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芳 、 汪依玲 、 李俊邑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為120,000元,應徵收執行費96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行政法庭法官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