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不知悛悔,復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影本及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一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