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2號
原 告 陳捷銅
被 告 王勝民
兼法定代理 王吉田
人
兼上一人
代理人 劉樵吟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陳捷銅
被 告 王勝民
被告法定代理人
兼代理人 劉樵吟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整(不含強
制險)。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壹拾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陳捷銅
被 告 王勝民
被告法定代理人
兼代理人 劉樵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