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84號聲請人 陳芳惠 即 王達榮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佳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特力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