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3號原告 洪慧婷 被告 侯奕文
彭智君
許昱泰
羅育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侯奕文、彭智君、許昱泰、羅育杰等人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7號被告侯奕文、彭智君、許昱泰等人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