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張進興 被告陳惠珠
陳豐枝 陳義壹 陳世杰 陳世震 陳惠珍 陳惠媚 陳建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以原告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乘以各地號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6,650元【計算式:(377㎡+82㎡)×28,700元/㎡×1/2=6,586,650元,即原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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