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244號原告 王漢汶 被告 石兆唐 上列被告石兆唐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23號),經原告王漢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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