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湘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0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正本附卷足憑。又債務人已喪偶,名下均無任何財產,每月僅有無固定薪之看護工收入及高雄市社會局之生活補助費,此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及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儲戶資料等在卷可佐,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書記官饒義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