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陳雅鳳

被告 蔡育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林東暉黃薇臻 部分業經114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656號調解成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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