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96號
原告 陳雅鳳
被告 蔡育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林東暉 、 黃薇臻 部分業經114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656號調解成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