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債權人群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月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