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四二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乙○○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十一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二五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及再審理由之證據等,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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