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3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311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徐瑋駿 被告 韓瑩琪
韓德明 陳曉雯 (原名 陳曉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韓瑩琪、陳曉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韓瑩琪前就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被告韓德明、陳曉雯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期間實際向原告借用
7筆就學貸款金額共計66,439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不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即108年10月17日)起改按原告借款利率(百分之1.5)加計百分之1(即百分之2.15)計算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韓瑩琪自民國108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32,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獲付款,而被告韓德明、陳曉雯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被告韓德明部分:債務可否分成三份,因為被告韓德明與陳曉雯已經離婚,被告韓德明想跟被告陳曉雯一起公家出。被告韓瑩琪現在是跟被告陳曉雯一起住,被告韓德明與被告韓瑩琪、陳曉雯無聯絡。想要被告陳曉雯一起負擔,希望可以再跟銀行談談看等語。
(二)被告韓瑩琪、陳曉雯部分:被告韓瑩琪、陳曉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撥款通知書、轉催收查詢單、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韓德明並不爭執,而被告韓瑩琪、陳曉雯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被告韓德明雖為前開所辯,惟此非能據以拒絕履行債務之事由。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羅惠琳┌───────────────────────────────────────────┐│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3118號│├──┬─────┬─────┬─────────────┬──────────────┤│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66,439元│32,103元│自108年4月1日起│1.15%│自108年5月2日起│0.115%│││││至108年10月16日止││至108年10月1日止│││││││├─────────┼────┤││││││自108年10月1日起│0.23%│││││││至108年10月16日止│││││├─────────┼───┼─────────┼────┤││││自108年10月17日起│2.15%│自108年10月17日起│0.43%│││││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66,439元│32,1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