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乙○○
2樓之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