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行專更(一)字第4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更(一)字第4號原告嘉澤端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德祥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 律師
楊啟元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莊榮昌
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郭台銘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複代理人 趙珮怡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律師輔佐人 陳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1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38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經本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判決後,參加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126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嗣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更正為「被告應就公告第384557號『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發明專利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核原告上開所為,僅係基於訴之聲明第2項用語明確化之更正(見本院卷1第87頁、本院卷2第87頁),且被告及參加人均表示同意(見本院卷2第8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前於民國87年5月8日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主張美國之優先權日為西元1997年5月10日,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89年1月6日審定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2744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其後,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即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嗣參加人於101年2月1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上開規定,於101年7月23日以(101)智專三(二)04087字第101207269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11月21日經訴字第1010611387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行政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就系爭專利舉發案,應依該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更為審理。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應撤銷事由:
1.證據2(1991年7月9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TIREDSOCKETASSEMBLYWITHINTEGRALGROUNDSHI
ELD」專利案)、證據4(1996年9月出版之AMPRepresentativeTerminalsandConnectors型錄第56頁影本)、證據5(1996年10月出版之BERGSIMM/DI
MMCONNECTORS型錄)之組合,可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技術特徵:
①證據2圖12揭露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其上排及下排分別皆具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
其中,為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得以在主機板上相連接,必須選用一正一反的兩個連接器(即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因此,證據2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技術特徵。
②證據2圖10揭露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端
子42、焊接尾部44)的一個第一主體(載體100),該第一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孔114)中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孔112)中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證據2第8欄第48至54行載明:「載體
100之特徵還在於一第一陣列的孔112,其大致鄰近第一縱向側104自上部中間面107到下表面
102線性貫穿過。同樣地,第二陣列的孔114在相應的上部中間107和下表面102之間延伸,並靠近載體100的第二縱向側105,大致呈線性對齊。每個陣列的孔112和114,設置成容納從SIMM插座24延伸的焊接尾部44。」是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技術特徵。
③參加人主張SIMM連接器之上排端子與下排端子互
相導通與DIMM連接器不同云云。惟證據2載明上排通孔114和下排通孔112分別容納端子42的焊接尾部44,兩者之間並以容納接地遮罩件84的通道122相隔離。可見容納於孔114和孔112的端子42之焊接尾部44並未相互導通,符合「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要件。又參加人復主張DIMM連接器上下排端子呈交錯排列與SIMM連接器不同云云。惟「上下排端子呈交錯排列」並非權項要件,自不得納入比對。退萬步言,即使違法納入比對,證據2圖10亦已揭露第一陣列孔11
2與第二陣列孔114呈交錯排列,證據2說明書並指明一個SIMM連接器10的端子42之焊接尾部44分別容納於孔112及孔114中,故端子42自亦呈交錯排列。以證據2圖12揭露之下排第一連接器10c為例,其端子42c之焊接尾部44c排列為兩排,分別容納於圖10中兩排交錯排列之孔112、孔114內。因此,證據2亦已揭露下排第一連接器10c之端子42c呈兩排交錯排列。④證據2圖1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的第一
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為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得以在主機板上相連接,必須選用一正一反的兩個連接器(即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其中正常連接器可供第一個模組用正常的方式插入、反向連接器可供第二個模組用顛倒的方式插入。因此,由證據2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技術特徵。
⑵證據4、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4第56頁揭露搭配第57頁168接腳之DIMM記憶卡模組使用的DIMM連接器。記憶卡模組插入時,其正面(第1個接腳即Pin1所在之面)朝上,故為供模組正常插入的正常DIMM連接器。證據4揭露之DIMM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又證據5第7-34頁揭露搭配第7-35頁之SODIMM記憶卡模組使用的SODIMM連接器。記憶卡模組插入時,其正面(第1個接腳即Pin1所在之面)朝上,故為供模組正常插入的正常SODIMM連接器。證據5揭露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綜上,證據4第56頁、證據5第7-34頁分別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上開技術特徵。
⑶證據2、4、5可輕易結合:
證據2已揭露或可無歧義直接推知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4、5已揭露供DIMM模組正常插入(插入時DIMM模組Pin1所在之正面朝上)的正常DIMM連接器,符合請求項1所定義的「第一連接器」。
證據5並已揭露供DIMM模組顛倒插入的反向DIMM連接器,完全符合請求項1所定義的「第二連接器」。證據2所揭示之技術,可解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上兩個SIMM電連接器之間的線路軌跡」問題,其與解決「筆記型電腦主機板上兩個DIMM電連接器之間的線路軌跡」問題之間,無論是技術手段,或是作用與功效,盡皆完全相同。因此,可將證據2「以平行線路軌跡連接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的技術,直接轉用於連接筆記型電腦主機板上兩個DIMM連接器,以相同的技術手段及結構、產生完全相同的作用與功效,未產生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故應認其可以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又在證據2明確教示「前後向、頭靠頭方式,排列一正一反兩個SIMM連接器」之下,熟習該項技術者可從證據4、5「SIMM/DIMMConnectors」之市販品型錄中,選用證據4第56頁接腳數168的標準DIMM連接器,以及證據5第7-23頁接腳數同為168、搭配同一片DIMM記憶卡模組的反向DIMM連接器,以置換證據2所揭露之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而輕易完成「一正一反的兩個DIMM連接器以前後向、頭靠頭排列」,易言之,將證據2中供記憶卡模組正常/顛倒插入的正常/反向SIMM連接器,置換為證據4、5中供記憶卡模組正常/顛倒插入的正常/反向DIMM連接器,僅是以先前技術中具有相同功能之手段予以等效置換,而未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應認該發明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因此,應認證據2、4、5可輕易結合,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更證2(1980年11月11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CIRCUITCARDADAPTER」專利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更證2具有位於圖3右側的第一連接器和左側的第
二連接器,第一連接器供模組12e以其上表面58e朝上、下表面60e朝下插入,故為正常連接器;第二連接器供模組12e以其上表面58e朝下、下表面60e朝上插入,故為反向連接器。因此,更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之要件。
⑵依更證2圖3右側所示之連接器,更證2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要件。
⑶依更證2圖3左側所示之連接器,更證2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該第二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二組端子的一個第二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要件。
⑷依上,更證2已單獨揭露請求項1之全部特徵。更
證2並指明其技術在於「解決電腦主機板上兩個電連接器之間的線路軌跡的問題,也就是縮短連接器之間在電路板上的線路軌跡」。因此,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進一步包含有許多用以各別連接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中之各組端子的線路軌跡。」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證據2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第2項所增加之「進一步包含有許多用以各別連接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中之各組端子的線路軌跡」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3.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更證2圖4揭露第2項所增加之「進一步包含有許多用以各別連接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中之各組端子的線路軌跡」技術特徵,藉此增加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效,亦為更證2所直接揭露。因此,更證
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3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2,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該等線路軌跡都是呈前後向相互平行排列的。
」。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依附之第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2又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第3項所增加之「該等線路軌跡都是呈前後向相互平行排列的」技術特徵,藉此增加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效,亦為證據2所能無歧義直接推知。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3.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更證2單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所依附之第2項的全部技術特徵,可證第2項不具進步性。又更證2圖4揭露第3項所增加之「該等線路軌跡都是呈前後向相互平行排列的」特徵。藉此增加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效,亦為更證2所直接揭露。因此,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4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1,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第5欄第15至18行更明確揭示「在SIMM長度
方向上的一端設置有一個定向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相應結構,以確保SIMM10在插槽中的方向正確」,因此,由證據2可無歧義直接推知該一正一反的兩個連接器,其標準連接器(即第一連接器)之鍵扣,「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
⑵證據4第56頁之標準連接器,自插入方向觀察,其
鍵扣位於主體中心線的右側。證據5第7-34頁之標準連接器,自插入方向觀察,其鍵扣亦位於主體中心線的右側。證據5第7-23頁之反向連接器,自插入方向觀察,其鍵扣位於主體中心線的左側。因此,證據4、5確已揭露「該第一個連接器(證據4第56頁及證據5第7-34頁所揭標準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證據5第7-23頁所揭反向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⑶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所
依附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第4項所增加之「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技術特徵;證據4、5又已揭露第4項所增加之「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技術特徵,藉此增加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效,亦為證據2所能無歧義直接推知。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5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1,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該第二個連接器,沿著第二個主體較低部分有一個長的凹槽」。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證據5第7-35頁所示搭配第7-34頁正向連接器使用的記憶體模組,由其側視圖可看出:電路板左側(上側)之電子零件離接腳處最小距離為3.20mm;電路板右側(下側)之電子零件離接腳處最小距離則為5.00mm。又證據5已揭露模組電路板上左右兩側零件離接腳處最小距離不同的情況下,在主體上設置凹槽以對離接腳處最小距離較小之一側提供較多的空間,屬於設計選擇事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證據
5可證明第5項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設計選擇事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
3.證據2、4、5、證據10(1996年7月23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號「モジュ一ル基板用電氣コネクタ」專利案)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證據10圖1揭露上下相疊的兩個DIMM連接器,其中,上層連接器沿著主體較低部分有一個長的凹槽。連接器主體配合插入其中的模組尺寸而設計,屬設計選擇事項,在證據10中亦已揭露此凹槽,此凹槽在遭遇模組下方尺寸較厚時,也確實能夠提供多餘的空間,以避免與模組上的零件相干涉。因此,證據10所揭露的凹槽,可輕易轉用於第5項,且證據10中凹槽事實上具有迴避干涉的功效作用,與第5項中藉由凹槽所欲迴避干涉的功效作用完全相同,將證據10之凹槽轉用於系爭案,亦未產生無可預期的功效,故應認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轉用證據10中的凹槽於第5項。
(六)系爭專利請求項6具有應撤銷事由:
1.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⑴證據5第7-23頁揭露的DIMM連接器,搭配第7-27頁
之168接腳DIMM記憶卡模組。相對於證據5第7-34頁所揭露之標準連接器在記憶卡模組插入時其正面(第1個接腳即Pin1所在之面)朝上,在記憶卡模組插入證據5第7-23頁的DIMM連接器時,其正面(第1個接腳即Pin1所在之面)朝下,故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種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呈反向設置的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又證據5第7-23頁揭露的DIMM連接器,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個含有一個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主體上包括能各別安裝許多上端子與下端子的上通孔與下通孔」之技術特徵。證據5第7-23頁揭露的DIMM連接器,其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外殼上有一裝置模組的中央凹槽,外殼在中央凹槽上側的上部分的尺寸小於中央凹槽的下部分的尺寸」之技術特徵。以正常方式裝入模組的標準連接器,如證據5第7-34頁揭露之連接器,自模組插入方向觀察,其鍵扣位置在主體中心線的右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相對於以正常方式裝入模組的標準連接器上的鍵扣位置(模組插入方向觀察,鍵扣位置在主體中心線的右側)」之技術特徵。證據5第7-23頁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DIMM連接器「在主體中心線的相反位置上(模組插入方向觀察,鍵扣位置在主體中心線的左側)設有一個鍵扣,能夠安裝一個上下顛倒的模組」之技術特徵。是證據5單獨揭露第6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揭露一正一反兩個DIMM連接器之組合,且能輕易結合,業如前述。又證據5已單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的全部技術特徵,含與反向連接器相對照的標準連接器。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已揭露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單獨的一個反向連接器」之全部技術特徵之「一正一反兩連接器之系統」,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七)系爭專利請求項7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6,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為了不與模組後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在此連接器主體的較低部分有一個空間。」
2.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增加之技術特徵中,「在此連接器主體的較低部分有一個空間」與第5項所增加之「該第二個連接器,沿著第二個主體較低部分有一個長的凹槽」實質相同,同樣可產生「不與模組後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之作用。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增加技術特徵之情形,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相同。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依附之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又證據5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
7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3.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依附之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證據5又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
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4.證據2、4、5、10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依附之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八)系爭專利請求項8具有應撤銷事由:
1.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電連接裝置」
;證據2圖2揭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證據2圖10揭露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的一個第一主體(載體100),該第一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孔114)中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孔112)中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因此,證據2已揭露「主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第二個連接器之詳細要件與第一個連接器相同,證據
2揭露第二個連接器的情況,亦與第一個連接器相同。第一連接器和第二連接器皆用於供模組安裝。其中,由於證據2必須使用一正一反的兩個連接器方可能實施,「用於安裝於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內的模組」自必須「與在模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相應接點相接」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圖12揭露「前述的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為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得以在主機板上相連接,必須選用一正一反的兩個連接器(即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其中正常連接器可供第一個模組用正常的方式插入、反向連接器可供第二個模組用顛倒的方式插入。因此,由證據2可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述的模組是以顛倒的狀態安裝在外殼內的,其中,這些接點位於模組的上/下表面的右/左邊,易於與第二個連接器上的右/左邊的上/下端子連接,基本與第一個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4、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
證據4第56頁揭露供模組正向插入的第一連接器,「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主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又證據5第7-34頁揭露供模組正向插入的第一連接器,「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主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再者,證據5第7-23頁揭露的連接器,供證據5第7-27頁之模組以其正面(第1個接腳即Pin1所在之面)朝下插入,為供模組顛倒插入的反向連接器。因此,證據5已揭露「一個用於安裝於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內的模組,前述的第二個連接器具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與下通孔,以便與在模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相應接點相接」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4、5可輕易結合:
證據2已揭露或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4、5已揭露供DIMM模組正常插入的DIMM連接器,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定義的「第一連接器」。證據5並已揭露供DIMM模組顛倒插入的反向DIMM連接器暨模組,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定義的「用於安裝於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內的模組」。又依據專利審查基準有關【3.5.
2轉用發明】、【3.5.4.置換技術特徵之發明】之規定,應認證據2、4、5可輕易結合。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2.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更證2圖2揭露「第一個連接器20g,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104、309」之技術特徵;更證2圖3則揭露「第一個連接器20e,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38e和下端子40e的上通孔46e和下通孔48
e」、「一個用於安裝於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70內的模組12e,前述的第二個連接器70具有許多上端子
112和下端子114的上通孔124與下通孔126,以便與在模組12e上表面60e和下表面58e的相應接點相接」、「前述的模組12e是以顛倒的狀態安裝在外殼內的,其中,這些接點位於模組的上/下表面(60e/58e)的右/左邊,易於與第二個連接器上的右/左邊的上/下端子(112/114)連接,基本與第一個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40e/38e)連接」之技術特徵。綜上,更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全部特徵,即使遽認稍有差異,亦屬熟習該項技藝者可輕易完成,且無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九)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有應撤銷事由:
1.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證據5第7-23頁揭露供第7-27頁之模組以上表面朝下插入的反向連接器,已揭露「一種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之技術特徵。又證據5第7-27頁所示168接腳的DIMM模組,已揭露「係於模組的右/左邊有一個凹槽,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有許多點」之技術特徵,證據5第7-23頁所示反向DIMM連接器,已揭露「提供的所述連接器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側臂,側臂上設有用以卡扣所述模組的扣持部,主體上設置的中心槽在左/右邊處有一個鍵扣」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5第7-23頁所示反向DIMM連接器搭配第7-7頁所示DIMM模組,已揭露「連接器的上端子和下端子被用以裝置模組的中心槽分離開來,原模組的下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上端子連接,而原模組上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從而,證據5第7-23頁揭露的DIMM連接器搭配證據5第7-27頁之DIMM模組,將該模組裝入該連接器的方法,完全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因此,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揭露一正一反兩個DIMM連接器之組合,且能輕易結合,業如前述,又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的全部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將模組顛倒裝入單獨一個反向連接器之方法」之「一正一反兩連接器之系統」,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十)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為了不與原模組上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在連接器中與下端子相鄰的主體的下部分有一個附加空間」,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7增加之技術特徵相同。
2.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增加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7相同。又證據5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且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5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3.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且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4.證據2、4、5、10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又證據1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有應撤銷事由:
1.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揭露「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
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之技術特徵,並指明其使用於電腦主機板,而採用一正一反兩個連接器並以平行線路軌跡相連接,是唯一合理可行的實施方式,因此,可無歧義直接推知「這裡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又證據2已揭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第二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之技術特徵。再者,採用一正一反兩個連接器並以平行線路軌跡相連接,是證據2唯一合理可行的實施方式,證據2指明以缺口18控制模組插入連接器之方向,因此,可無歧義直接推知,自模組插入方向觀察,「在模組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端子連接,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端子連接」、「在模組的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端子連接,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端子連接」。
⑵證據4、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
證據4第56頁揭露供模組上表面朝上插入之標準DIMM連接器;證據5第7-34頁揭露供模組上表面朝上插入之標準DIMM連接器。因此,證據4、證據5分別皆已揭露「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之技術特徵。又證據5第7-23頁揭露供模組上表面朝下插入之方向DIMM連接器,故證據
5揭露「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之技術特徵。再證據4第56頁揭露供模組上表面朝上插入之標準DIMM連接器;證據5第7-34頁揭露供模組上表面朝上插入之標準DIMM連接器,因此,證據4、證據5分別揭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之技術特徵。證據5第7-23頁揭露供模組上表面朝下插入之方向DIMM連接器,已揭露「第二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4第57頁及證據5第7-27頁,共同揭露同一個供正向插入第56頁標準DIMM連接器、同時可反向插入證據5第7-23頁方向DIMM連接器之168接腳的DIMM模組;證據5第7-35頁揭露供插入第7-34頁標準SODIMM連接器之SODIMM模組,無論是DIMM模組或SODIMM模組,其模組上表面及下表面都有接點,皆符合「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的與下表面的接點」之文義,以證據5第7-27頁168接腳之DIMM模組的Pin1為模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當該模組插入證據4第56頁之DIMM連接器時,模組上表面朝上、鍵扣位於插入方向之右側,Pin1即模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端子連接,因此,證據4、5揭露「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下端子連接」,即模組上表面對應連接器上端子、模組上表面對應連接器上端子。同樣,以證據5第7-35頁之SODIMM模組之Pin1為模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當該模組插入證據5第7-34頁之SODIMM連接器時,模組上表面朝上、鍵扣位於插入方向之右側,Pin1即模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端子連接,即模組上表面對應連接器上端子、模組上表面對應連接器上端子。因此,證據5揭露「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另證據5第7-27頁168接腳之DIMM模組的Pin1為模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當該模組插入證據5第7-23頁之DIMM連接器時,模組上表面朝下、鍵扣位於插入方向之左側,Pin1即模組上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端子連接,即模組上表面對應連接器下端子、模組下表面對應連接器上端子。因此,證據5揭露「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2、4、5可輕易結合:
依專利審查基準有關【3.5.2轉用發明】、【3.5.
4.置換技術特徵之發明】之規定,應認證據2、4、5可輕易結合。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2.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更證2揭露「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20e與第二個連接器70的電路布置方法,這裡第一個連接器20e易於以正常方式一塊模組12e,第二個連接器70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12e」、「第一個連接器20e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38e和下端子40e」、「第二個連接器70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112和下端子114」、「模組12e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58e的與下表面60e的接點」、「在模組12
e的上表面58e/下表面60e,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20e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端子38e/下端子40e連接,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70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端子114/上端子112連接」之技術特徵,因此,更證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在此有線路軌跡連接第一個連接器的上/下端子與第二個連接器的下/上端子。」
2.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證據2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增加之「在此有線路軌跡連接第一個連接器的上/下端子與第二個連接器的下/上端子」之技術特徵,藉此增加之技術特徵所能達成之功效,亦為證據2所能無歧義直接推知。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3.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更證2揭露「在此有線路軌跡138、138'、138''連接第一個連接器20e的上端子38e(穿過孔98)/下端子40e(穿過孔100)與第二個連接器70的下端子114(穿過孔130)/上端子112(穿過孔128)」之技術特徵。又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更證2亦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具有應撤銷事由:
1.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全部技術特徵:
證據2已揭露「一種連接器裝置」;證據2圖2、圖3揭露「一個包括有一個外殼的連接器,外殼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左側臂及右側臂」之技術特徵;證據2圖10揭露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的一個第一主體(載體10
0),該第一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孔114)中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孔112)中的端子(端子42、焊接尾部44),已揭露「主體上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之技術特徵。又證據
2揭露SIMM模組及SIMM連接器。無論是SIMM模組或DIMM模組或SODIMM模組,其模組上表面及下表面都有接點,皆符合「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裡面的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的接點;模組上有許多上接點與下接點」之文義。再者,系爭專利採用一正一反兩個連接器並以平行線路軌跡相連接,是證據2唯一合理可行的實施方式,證據
2指明以缺口18控制模組插入連接器之方向,當模組正常插入連接器時,缺口18在自插入方向觀察之右側,因此,可無歧義直接推知,自模組插入方向觀察,「模組上有許多上接點與下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上/下表面的接點(即最接近缺口18之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上/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此外,當模組正常插入連接器時,缺口18在自插入方向觀察之右側,可無歧義直接推知,自模組插入方向觀察,已揭露「當模組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呈前后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內時,接點(即最接近缺口18之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4、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
證據4、證據5分別已揭露「一個包括有一個外殼的連接器,外殼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左側臂及右側臂,主體上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裡面的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的接點;模組上有許多上接點與下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上/下表面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上/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又依據專利審查基準有關【3.5.2轉用發明】、【3.5.4.置換技術特徵之發明】之規定,應認證據2、4、5可輕易結合。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2.更證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更證2已揭露「一種電連接裝置」之技術特徵;更證
2圖2揭露「一個包括有一個外殼的連接器20g,外殼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左側臂及右側臂104、
309」、圖3則揭露「一個包括有一個外殼的連接器70,主體上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112和下端子114的上通孔128和下通孔130」,並揭露「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20e裡面的模組12e,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58e與下表面60e的接點;模組12
e上有許多上接點(上表面58e上之接點)與下接點(下表面60e上之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上表面58e/下表面60e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20e右側臂數起的上端子38e/下端子40e連接」之技術特徵。又更證2亦揭露「當模組12e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20e呈前后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70內時,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70左側臂數起的下端子114/上端子112連接」之技術特徵。從而,更證2已單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全部特徵,即使遽認稍有差異,亦屬熟習該項技藝者可輕易完成,且無任何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更證
2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14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在此,偏向模組中央線右邊處有一個凹槽,而在偏向第一個連接器中央線左邊處有一個凹槽。」
2.證據2圖1、證據4第57頁、證據5第7-27頁、證據5第7-35頁所揭露之模組,其上表面在偏向其中央線右邊處皆有一個凹槽。在模組顛倒插入反向連接器時,該凹槽必然偏向反向連接器中央線之左邊,又證據2、
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是證據2、4、5分別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具有應撤銷事由:
1.系爭專利請求項15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增加之技術特徵為「在此,有一個附加的凹陷區域來適應裝在模組下表面的電力元件。」
2.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增加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7、10皆實質相同,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證據5又可無歧義直接推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3.證據2、4、5、10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依附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又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聲明:
1.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2.被告應就系爭專利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三、被告抗辯:
(一)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具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之系統,該第一個連接器和該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之技術特徵,雖可見於證據2揭露具有第一下層連接器(24c)及第二下層連接器(24d),該第一下層連接器(24c)及該第二下層連接器(24
d)之設置方位係以其前配合面(28c、28d)為面對面且相隔開之方式為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界定連接器具有上排通孔及下排通孔,且分別具有端子之技術特徵,雖可見於證據5第7-34頁揭露之SODIMM連接器構造圖中,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界定「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之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2、5中,該技術特徵具有使兩個單獨連接器於相同位置之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從而可防止於傳送信號時產生不必要干擾,已具有顯然之進步,尚難稱其係運用證據2、5之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
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另證據4僅揭露模組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單一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並無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縱將證據2、4、5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證據2、4、
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仍具進步性。
(三)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2之附屬項,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3仍具進步性。
(四)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證據2、4、
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仍具進步性。
(五)證據2、4、5或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仍具進步性。
2.審定理由(六)、3已說明「證據2、5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10仍未揭露前述(六)、
1未見於證據2、5之技術特徵及功效」,又如前述證據4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4、
5、10之組合,亦無法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5仍具進步性。
(六)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9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界定之外殼雖可見於證據5第7-23頁,惟其中界定「相對於以正常方式裝入模組的標準連接器上的鍵扣位置,在主體中心線的相反位置上設有一個鍵扣,能夠安裝一個上下顛倒的模組」之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5,故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9界定一種將一個模組顛倒插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然證據5並未揭露將一個模組顛倒插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故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七)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未見於證據5之技術特徵具有使兩個單獨連接器於相同位置之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從而可防止於傳送信號時產生不必要干擾,已具有顯然之進步,尚難稱其係運用證據5之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進一步界定之請求項7之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界定之供模組正常插入之第一個連接器,雖可見於證據5第7-34頁揭露之DIMM連接器;惟系爭專利請求項8界定之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及安裝於該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之模組「是以顛倒的狀態安裝在外殼內的,其中,這些接點位於模組的上/下表面的右/左邊,易於與第二個連接器上的右/左邊的上/下端子連接,基本與第一個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2、5中,該技術特徵具有使兩個單獨連接器於相同位置之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從而可防止於傳送信號時產生不必要干擾,已具有顯然之進步,尚難稱其係運用證據2、5之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又證據4仍未揭露前述未見於證據2、5之技術特徵及功效,故證據2、4、5之組合,仍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界定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其中「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2、5中,該技術特徵具有使兩個單獨連接器於相同位置之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從而可防止於傳送信號時產生不必要干擾,已具有顯然之進步,尚難稱其係運用證據
2、5之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又證據4僅揭露模組以「單一」方式插入「單一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並無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縱將證據
2、4、5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請求項11之附屬項,證據2、4、
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2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項界定一種連接器裝置,其中「當模組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內時,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2、5中,該技術特徵具有使兩個單獨連接器於相同位置之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從而可防止於傳送信號時產生不必要干擾,已具有顯然之進步,尚難稱其係運用證據2、5之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故證據
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另證據4僅揭露模組以「單一」方式插入「單一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並無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縱將證據2、4、5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項,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4、15仍具進步性。
()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項,審定理由(十)、3已說明「證據3、10仍未揭露前述(十)、1未見於證據2、5之技術特徵及功效」,是證據
2、4、5、10均未揭露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故證據
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8、11-13不具進步性:
1.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更證2比較,系爭專利之第一個連接器12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18,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12的上排通孔24中的端子28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26中的端子30,相較於更證2之固定連接器20,係於本體包括一對側壁34、36,側壁34、36之間設置一對電接觸帶38、
40,電接觸帶38、40一端插入參考板14的接合孔46、48並外突形成柱狀元件22、24,電接觸帶38、40另一端形成固定連接器20本體開口端的接觸部54、56用於電性接觸電路卡12,二者結構並不相同。又系爭專利之第一個連接器12和第二個連接器14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而更證2之固定連接器20藉由第一電連接器66和電路板元件72相隔開地排列,並非如系爭專利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技術內容並未為更證2所揭露,在更證2並未揭露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的情況下,亦未有任何教示可將更證2之技術內容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技術內容,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非能由更證2的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故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11、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11、13具有請求項1之類似技術特徵,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更證2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11、13不具進步性。
3.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3、12為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11之附屬項,又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不具進步性,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12不具進步性。
()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除援用前審答辯外,並補充:
(一)系爭專利係提供包含創新的反向連接器及其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揭露以重新設計上下排通孔排列結構及端子配置以解決SODIMM連接器配置於電路板上線路軌跡交錯的問題,其所有獨立項均有包含及定義「相反」或「反向」之技術特徵。原告提出之證據2、4、5、10及其組合,均未能教示系爭專利各請求項所載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具新穎性、進步性,其理由如下:
1.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的第一個連
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以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可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之技術特徵:
①原告於舉發階段、訴願階段,乃至於前審階段皆
未主張證據2揭露「一正一反的SIMM連接器前後向、頭靠頭排列」之技術內容。是原告實已自承證據2未揭露「一正一反的SIMM連接器前後向、頭靠頭排列」之技術內容,且原告於上開舉發階段從未主張證據2揭露「一正一反的SIMM連接器前後向、頭靠頭排列」之技術內容,是上開之技術內容並非熟悉該項技術者可無歧異推知。
②原告之主張皆非證據2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技
術內容,是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在實務上選用相同SIMM連接器實施證據2技術內容,「不會」導致線路軌跡交錯太多須使用太多層的主機板結構而無法實施。
③原告主張選用相同SIMM連接器實施證據2技術內
容將導致線路軌跡交錯太多須使用多層的主機板而無法實施云云,其論述邏輯之「前提」係證據
2圖12中連接器24c必須與連接器24d(或連接器24e需與連接器24f)電性連接,亦即,若該等連接器間無電性連接,則無需線路軌跡連接至連接器對應接點。惟依證據2說明書內容,證據
2「未」揭露圖12中連接器24c需與連接器24d必須電性連接,且證據2之圖12與說明書第10欄第7~10行,可清楚得知,證據2之可防止左側連接器(連接器24c、24e)與右側連接器(連接器24d、24f)彼此之間的cross-talk,從而,證據2之左側連接器(連接器24c、24e)與右側連接器(連接器24d、24f)間並無電性連接,原告之主張顯屬無據。
④再者,前審判決認定:「證據2之兩SIMM模組係
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22-23行),即SIMM模組的極向缺槽(18,polarizationnotch,第5欄第16行及圖1)在相反方向,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請求項1則是第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向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亦即前審判決亦肯認證據2「未」揭露「一正一反的SIMM連接器前後向、頭靠頭排列」之技術內容。
⑤綜上,證據2未揭露「一正一反的SIMM連接器前
後向、頭靠頭排列」之技術內容,即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的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以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可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5第7-23頁及第7-34頁所載之DIMM連接器,客
觀上無法連接為「一組相反連接器」,無法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載明「一組相反連接器」,乃
以第一個連接器以及第二個連接器之「通孔」數以及「通孔中之端子」數相同且相對應;插入第一個連接器以及第二個連接器之模組接腳(pin)數相同為要件:
系爭專利所欲達成目的乃提供一個包括兩個連接器的互聯元件系統,使互聯的兩個單獨連接器上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從而防止產生不必要干擾。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載明「一組相反連接器」,係以第一個連接器以及第二個連接器之「通孔數」以及「通孔中之端子數」相同且相對應,且插入第一個連接器之模組與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之模組的接腳(pin)數應為相同。倘插入第一連接器之模組為168pin,則插入第二連接器之模組亦同樣必須為168pin。否則,將發生兩個單獨連接器上之端子無法對應之問題,更遑論使線路軌跡縮短,完全無法達到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目的。
②證據5第7-23頁及第7-34頁之DIMM連接器,「通
孔數」以及「通孔中之端子數」並不相同且未對應,插入模組之pin數亦不相同,客觀上無法連接為「一組相反連接器」,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5第7-23頁以及第7-34頁之DIMM連接器之「通孔數」以及「通孔中之端子數」明顯並不相同,且分別搭配插入接腳(pin)數168根接腳之模組以及接腳(pin)數144根接腳之模組,接腳編排之方式並不相同,非屬相同接腳(pin)數之模組。證據5第7-23頁以及第7-34頁所載之DIMM連接器,無法揭露或教示「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熟習本項技術者根本無法以原告所引證據5第7-23頁以及第7-34頁所載之兩種先天不相容之DIMM連接器,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組成「一組相反的連接器」。
③系爭專利「正常方式插置」與「顛倒方式插置」
技術特徵之判斷與DIMM模組插入DIMM連接器時,模組正面(PIN1所在之面)朝上或朝下,無直接關係:
系爭專利係以SODIMM記憶體模組插置於一組相反連接器系統中之第一個連接器或第二個連接器,定義「以正常的方式插入」以及「以顛倒的方式插入」之技術特徵,與PIN1所在之面並無干係。
又被告主張「第7-27頁係揭露JEDEC標準模組MO-161之正面(即PIN1所在之面)」等語,僅係便於敘述及指陳,而非以模組所具有之特定接腳(PIN1)的朝向方向定義及區分DIMM連接器之「正常方式插置」以及「顛倒方式插置」,是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已明確定義DIMM模組以及連接器之「正常插置」/「顛倒插置」,系爭專利說明書定義之「正常插置」/「顛倒插置」之DIMM連接器分別皆係供模組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之「單一連接器」,並以此主張模組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單一連接器」,不改變各舉發證據業已揭露供模組「正常插置」/「顛倒插置」之連接器之事實等云云,係錯誤理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其主張並不可採。
⑶證據5第7-34頁以及第7-23頁所載DIMM連接器,均
為單一獨立之連接器,僅各自具備「單一」、「正確」之「正常方式插置」:
①證據5第7-34頁所載DIMM連接器以及證據5第7-
23頁所載DIMM連接器,均僅揭示單一模組插入單一DIMM連接器之情形,並無另外揭示以前後向、頭對頭的方式相對排列之「第二連接器」,不具備「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證據5第7-34頁所載DIMM連接器,與證據5第7-23頁所載DIMM連接器,均僅各自揭露一「獨立之連接器」,以及該獨立各別連接器之「單一」、「正確」之模組插入方式。證據5第7-34、7-23頁之兩種先天不相容之DIMM連接器,既無法組成且未揭露「一組相反連接器」,即無法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用正常的方式插入」以及「用顛倒的方式插入」。
②系爭專利申請時,聯合電子設備工程委員會僅制
定有「標準模組」之規格,而連接器廠商則可以針對該標準模組之規格各自設計符合該模組規格的單一電連接器,因此當時之業界更無所謂「正反相對的成組的連接器」的概念。是證據5第7-23頁、第7-34頁、證據4、證據2第12圖,均僅揭露相配合模組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連接器之特徵,未見「成組的連接器」、更未教示「正反相對的成組的連接器」,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⑷證據4、5皆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前後向
、頭靠頭方式排列之一組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4以及證據5乃針對不同取向、考量所為之不同設計,熟習此項技術領域之人員,無法輕易組合此二種相衝突的取向以及考量之連接器應用於同一場合:
①原告主張「在證據2明確教示『前後向、頭靠頭
方式,排列一正一反兩個SIMM連接器』之下,熟習該項技術者可從證據4、5『SIMM/DIMMConn
ectors』之市販品型錄中,選用證據4第56頁接腳數168的標準DIMM連接器,以及證據5第7-23頁接腳數同為168、搭配同一片DIMM記憶卡模組的反向DIMM連接器,而輕易完成『一正一反的兩個DIMM連接器以前後向、頭靠頭排列』」。換言之,原告實已自承證據4、5皆未「以前後向、頭靠頭方式排列之一組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
②證據4之連接器所插接模組與相連接之電路板間
呈25度角,而證據5之連接器所插接模組係與相連接之電路板平行。證據4之上揭設計特徵乃為達到便利使用者插置模組於連接器,但需占用較大的空間,此種設計特徵通常見於體積較大的電腦主機;而證據5之上揭技術特徵乃為達到節省空間之目的,因而犧牲安裝的便利性,常見於體積較小的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掌上型電腦需著重「輕」、「薄」特色之電腦主機。是以,證據4以及證據5乃針對不同取向、考量所為之不同設計,殊難想像熟習此項技術之人,得輕易組合此二種相衝突的取向以及考量之連接器應用於同一場合。
⑸證據2係屬SIMM連接器技術領域,而證據4與證據
5屬DIMM連接器技術領域,由於「SIMM」、「DIMM」及「SODIMM」各自具有獨特之技術特徵,SIMM連接器或DIMM連接器無法教示或輕易完成系爭專利「SODIMM」之連接器:
①SIMM單列直插式記憶體模組主要使用於早期(19
80年代至1990年代)之桌上型電腦,其目的係提供能以直立方式將多顆記憶體一次安裝至電腦主機板上之記憶體模組,而不需將記憶體一顆顆個別安裝在主機板上,因此可在同樣的主機板面積上安裝更多之記憶體。DIMM為雙列直插式記憶體模組(或稱雙線記憶體模組)之簡稱,是指一系列由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組成的模組。
DIMM通常是數顆至數十顆DRAM晶片焊接安裝於一塊已製作好電路的印刷電路板的形式,用於個人電腦、工作站、伺服器。相比SIMM兩邊接點相連在一起的訊號,DIMM兩邊接點是獨立的訊號。而SODIMM乃針對筆記型電腦所發展出之規格,相較於DIMM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SODIMM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且兩者尺寸及接點配置均不相同。因此,DIMM連接器及SODIMM連接器所提供的端子需分別獨立對應模組的兩側接點。
②SODIMM連接器為減少電腦主機之體積高度,其端
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的結構設計,使得模組的安裝具備獨特之安裝作動方式;SIMM連接器或是DIMM連接器的結構設計導致模組安裝時的作動乃垂直方式安裝或是斜插後轉動而呈垂直,不論是哪一種規格,其最終結果則是導致主機板的整體結構高度會相對較高,使得電腦主機本體相對較厚。而SODIMM的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的結構設計,則以斜插後再轉動呈水平方式的安裝作動,藉此主機板的整體結構高度會相對較低,使得電腦主機本體相對較薄。SODIMM與DIMM連接器或是SIMM連接器之端子結構設計不同,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的結構設計亦不相同,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之設計。因此,SIMM連接器或是DIMM連接器或是所謂兩者可輕易結合等主張,實無法教示或輕易完成系爭專利「SODIMM連接器」之發明。
③證據4與證據5所示DIMM連接器並不具有相同的
結構,兩者針對不同需求作出不同的設計。從而,證據2乃揭露之SIMM連接器,而證據4、證據
5係揭露之DIMM連接器,SIMM連接器或DIMM連接器實無法教示或輕易完成系爭專利「SO-DIMM連接器」之發明。
2.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2具備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⑵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
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且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證據2、4、
5之組合,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技術特徵。
3.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3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又證據2、4、5之組合均無法輕易組合,且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是證據2、
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術特徵。
4.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係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又證據4、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用以連接器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且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是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
5.證據2、4、5及證據2、4、5、10均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5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係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又證據10所揭露或教示者乃「供單一模組插入之用的單一連接器所包含的主體」與另一「供單一模組插入之用的單一連接器所包含的主體」相疊合時,彼此間所形成之空間。然證據10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所載「主體較低的部分有一個長的凹槽」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業如前述。且證據10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是證據2、4、5以及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
6.證據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具備新穎性以及進步性:
⑴證據5第7-23、第7-29頁乃將兩個以上獨立的引證
資料予以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證據5第7-23、第7-29頁乃個別獨立之引證資料,原告將兩個個別獨立之引證資料組合,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載發明進行比對,顯屬無稽,是系爭專利請求項6具備新穎性。
7.證據5、證據2、4、5以及上述組合加證據10均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6。又證據
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再者,證據10所揭露或教示者乃「供單一模組插入之用的單一連接器所包含的主體」與另一「供單一模組插入之用的單一連接器所包含的主體」相疊合時,彼此間所形成之空間。是證據10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載「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在此連接器主體的較低部分有一個空間」之技術特徵。且證據10,亦無法揭露「一種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呈反向設置的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5、證據2、4、5、證據2、4、5、10之組合,均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具備進步性。
8.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具備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證明模組上表面不一定為PIN1所
在之面,且模組上表面朝上插入連接器得為「顛倒插置」,證據5第7-34、7-23頁之DIMM連接器,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
①證據5第7-34、7-23頁均僅揭露「單一主體之電
連接器」的「單一」、「正確」之「正常方式插置」,亦即充其量僅得謂其揭露「單一」、「標準」之連接器,業如前述。是證據5第7-34、7-23頁並未揭露「第一個連接器」以及「第二個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②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述的模組是以顛倒的狀態
安裝在外殼內的,其中,這些接點位於模組的上/下表面的右/左邊,易於與第二個連接器上的右/左邊的上/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顯見「前述的模組」必須得以安裝於「第一個連接器」以及「第二個連接器」,此即謂「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以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之模組接腳(pin)數相同為必要。惟證據5第7-23頁及第7-34頁所載之DIMM連接器,乃分別搭配插入接腳(pin)數168根接腳之模組以及接腳(pin)數144根接腳之模組,且接腳編排之方式並不相同,非屬相同接腳(
pin)數之模組。是證據5第7-23頁及第7-34頁所載之DIMM連接器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電連接器裝置」之技術特徵:
證據2僅揭露「單一主體連接器」之技術特徵,無法揭露「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乃是藉由「groundshield84」的設置消除「串音效應」(cross-talksignals),與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目的並不相同,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目的。是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上開技術特徵。
⑶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且證據2、證據4
以及證據5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從而,證據2、4、5之組合,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具備進步性。
9.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備新穎性及進步性:
證據5第7-23頁及第7-29頁乃個別獨立之引證資料,原告將兩個個別獨立之引證資料組合,用以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顯屬無據,業如前述。又證據5第7-23頁之DIMM連接器,所揭露者僅為「單一」、「正確」方式插入之「正常插置」連接器,亦如前述,是證據5僅揭露「一種將一個模組正常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一種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之全部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備新穎性。再者,證據5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備新穎性以及進步性。
⒑證據5,證據2、4、5,證據2、4、5、10之組
合,均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係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9。又證據
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再者,證據10所揭露或教示者乃「供單一模組插入之用的單一連接器所包含的主體」與另一「供單一模組插入之用的單一連接器所包含的主體」相疊合時,彼此間所形成之空間。是證據10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載「在連接器中與下端子相鄰的主體的下部分有一個附加空間」之技術特徵。且證據10,亦無法揭露「一種將模組顛倒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5,證據2、4、5之組合,證據2、4、5、10之組合,均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具備進步性。
⒒證據2、4、5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備進步性:
證據2所揭露者,乃「單一主體之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未揭露由「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是證據2即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之技術特徵。又證據5第7-23頁以及證據4均僅揭露或教示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之「正常插置」連接器,業如前述,是證據5及證據4,無法揭露「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第二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以及「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下端子連接,而適於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業如前述。縱認可以組合,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是證據2、4、5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具備進步性。
⒓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2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1。又證據證據2、4、5未揭露「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縱認為其可以組合,亦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從而,證據2、4、5之組合,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2具備進步性。⒔證據2、4、5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3具備進步性:
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業如前述。又證據2、4、5,均僅揭露或教示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之「正常插置」連接器,亦如前述。是以,證據2、4、5均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裡面的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的接點;模組上有許多上接點與下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上/下表面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上/下端子連接」、「當模組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內時,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2、4、5之組合,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3具備進步性。
⒕證據2、4、5之組合,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4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3。又證據
2、4、5無法輕易組合,證據2、4、5,僅揭露或教示以「單一」、「正確」方式插入之「正常插置」連接器,業如前述。是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當模組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內時,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從而,證據2、4、5之組合,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4具備進步性。
⒖證據2、4、5,證據2、4、5、10之組合,均無
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5具備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係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3。又證據10無法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7、10增加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且證據2、4、5無法輕易組合,亦如前述。故證據2、4、5,2、4、5、10之組合,亦無法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技術特徵。
(二)更證2與系爭專利所屬不同技術領域,所欲解決之問題以及解決問題之手段不同,亦未揭露系爭專利「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無法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
1.更證2與系爭專利所屬不同技術領域,無法教示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判字第308號判決已肯認系爭專利係為解決SO-DIMM信號干擾之問題,因此認為證據2為一種用以接受SIMM型記憶模組之插座結構與用於SO-DIMM連接器的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同。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見解,不同規格之記憶體連接器,縱使同為記憶體連接器,已屬不同技術領域,最高行政法院已於判決理由要求在進步性上之認定需具體說明熟習該項技術者如何輕易完成系爭技術。因此,原告自應就更證2所示如何教示不同技術領域之SO-DIM
M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以及熟習該項技術者如何自SIMM與DIMM連接器產生動機完成系爭專利所載之SO-DIM
M連接器負舉證之責。又更證2乃揭露一種轉接器,該轉接器是一種用來將線路板(如12e)連接至具有若干堆疊設置的連接器(20a~20g)及電路板(circuitcard,12a~12g)的電氣系統(10),以用來方便測試或修復該電氣系統(10)的線路組件或線路板,並非為了配合記憶體模組之連接器。因而更證2與系爭專利SO-DIMM連接器顯屬不同之技術領域。再者,更證2所揭露之連接器係以垂直於母板的方式安裝,且未揭露上、下排端子之結構。因此,就連接器之結構而言,更證2並無法較SIMM連接器提供有關SO-DIMM連接器更多技術上之教示。依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之意旨,SODIMM連接器與SIMM連接器顯具有不同之結構,因此,SODIMM連接器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由更證2得到教示創作出系爭專利。
2.更證2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無法教示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⑴系爭專利係為了解決將二個SODIMM連接器配置於母
板同一側,而導致線路軌跡交錯的問題。反觀更證
2,其目的在於解決主板上各電路卡堆疊方式排列過於接近,以致非常困難而無法對其一電路卡進行測試。是更證2乃解決因「轉接器」與「主板」之間的介接以接取其一電路卡的測試接點之問題,而非如系爭專利所指「兩個SODIMM連接器搭配設置於同一電路板上線路軌跡的問題」,二者所面對及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
⑵系爭專利係為了解決當同時安裝二個SODIMM連接器
於母板同一側時,所生線路軌跡延長或線路軌跡交錯的問題,而更證2所示之轉接器以及連接器,係配置於主板不同側之二個完全相同的連接器。因該二連接器並非配置於主板同側,不會產生線路軌跡交錯的現象。是更證2不會出現系爭專利用於主板同一側SODIMM連接器所生線路軌跡交錯的問題。既然更證2不會出現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所屬該項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之人自無從得到教示完成系爭專利。
⑶更證2其屬於將電路卡以堆疊方式排列之電氣系統
之技術領域,係藉由增加電腦的厚度來達到減少面積的功效,對於熟習筆記型電腦記憶體SODIMM規格具通常知識者而言,堆疊方式排列之電氣系統其設計之目的與SODIMM連接器為了減少電腦之厚度之需求大相逕庭,因此,更證2對系爭專利而言係屬反向教示,SODIMM連接器領域具通常知識者不會參考此種增加電腦厚度之設計。亦無法教示系爭專利所載之SODIMM連接器。又更證2之連接器70與連接器20分別各自安裝在各自電路板,並非將二個連接器安裝於同一母板上。其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無法教示設置於同一平面之二個SODIMM記憶體模組連接器,應如何設計始能解決軌跡交錯之問題。
⑷綜上,更證2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無
法教示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由更證2得到教示輕易完成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3.更證2與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手段不同,無法教示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之技術特徵:
更證2係另外提供一額外之轉接器作為解決問題的手段,該轉接器用來將各電路板(如12e)連接至具有若干堆疊設置的連接器(20a~20e)的電路板的電氣系統(10),以用來方便測試或修復該電氣系統的線路組件或線路板。而系爭專利乃直接針對連接器重新設計,揭露一種全新的連接器,在不增加器件的狀態下解決問題,二者手段不同。綜上,更證2與系爭專利具有明顯技術差異,所欲解決之問題以及所使用之手段亦完全不同,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法依更證2所揭露之技術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4.更證2所揭露之連接器均為結構相同之連接器,未教示系爭專利「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原告主張更證2已揭露供模組「正常」插入之「標準連接器」及供模組「顛倒插入之『反向連接器』」等技術特徵云云。惟原告忽視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相反連接器結構上之創新。又由於SODIMM連接器具備「上下兩個獨立且互相錯位之端子」的特有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反向連接器決非僅是將連接器翻轉18
0度設置而已,需要針對上排通孔及下排通孔以及所連接各端子重新設計。再者,更證2所示之轉接器以及連接器,係配置於主板不同側之二個完全相同的連接器。因此,更證2只是揭露二個相同連接器配置在母板的兩側,並未揭露如系爭專利將通孔排列及端子重新設計之一種相反連接器。更證2所揭露之二個連接器之結構並未做任何改變,所屬技術領域具備通常知識之人實無法得到任何有關系爭專利針對連接器結構重新設計之教示。
(三)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原告將更證2的電氣系統之連接器20e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連接器」,並將更證2的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70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二連接器」云云,係錯誤理解更證2之技術內容:
⑴更證2揭露習知電氣系統10,由於包括多個緊密排
列或者堆疊設置之電連接器20a-20g與電路板12a-12g,在對某個電路板上的元件進行處理例如測試時會產生困難。從而,更證2為解決上開問題係發明一種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與第二連接器70,轉接器之第一連接器66係用以經由參考板14與電氣系統10所對應之連接器20a-20g之任一者電氣與機械連接,而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70係用以收容自連接器20a-20g所拔除之電路板12a-12e。
⑵當欲對堆疊排列的其中一個電路板進行測試或者修
復時,將該轉接器電氣並機械連接至電氣系統10所對應之連接器。以更證2圖1與圖3中欲對電路板12e進行測試為例,將該轉接器電氣並機械連接至參考板14所對應之連接器20e。接著,將電路板12
e從電氣系統10之連接器20e拔除,並插入至轉接器之連接器70中。因此,使用者可在較不擁擠區域(即轉接器)就電路板12e進行檢修或測試。從而,更證2圖1與圖3所示應分為兩個部分:「更證
2所發明的轉接器」與「具堆疊電路板之習知電氣系統」,兩者僅係於欲對某一特定電路板進行檢測或維修時,始電氣並機械連接,即電氣系統正常運作期間,轉接器並不是與另一特定連接器配對使用。原告將更證2的電氣系統之連接器20e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連接器」,並將更證2的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70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二連接器」云云,係錯誤理解更證2之技術內容。
2.更證2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與第二連接器7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任一技術特徵:
更證2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與第二連接器70。第一連接器66係用以與電氣系統10所對應之連接器20a-20g之任一者電氣與機械連接,而非供模組插入。從而,更證2轉接器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之技術特徵。又更證2轉接器之第一連接器66與第二連接器70,兩者係位於電路板元件72左右兩側,並於Z軸上具有一定距離,其顯非以系爭專利所界定「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排列。再者,更證2非屬記憶體模組之技術領域,遑論系爭專利所界定之SODIMM記憶體模組連接器領域(具有上排通孔中的端子與下排通孔中的端子的連接器)。從而,更證2轉接器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3.更證2電氣系統10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任一技術特徵:
更證2電氣系統10係具有多個緊密排列或者堆疊設置之連接器20a-20g與電路板12a-12g,每一電路板12a-12g皆係以正常方式分別插入連接器20a-20g。從而,更證2電氣系統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的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以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之技術特徵。又更證2非屬記憶體模組之技術領域,遑論系爭專利所界定之SODIMM記憶體模組連接器領域(具有上排通孔中的端子與下排通孔中的端子的連接器)。從而,更證2電氣系統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及「該第二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技術特徵。
4.綜上,系爭專利所界定之連接器結構及技術領域,與更證2所揭示者不同,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1任一技術特徵,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與功效,更證2無法證明請求項第1項不具進步性。又更證2如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4、
8、11、13欠缺進步性,原告均未提出具體說明,其主張不可採。
(四)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系爭專利申請日為87年5月8日(優先權日為美國西元1997年5月10日),於89年1月6日經被告審定准予發明專利,原告於99年10月15日以系爭專利有違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於101年2月1日提出系爭專利請求項更正本,經被告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被告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年7月23日(
101)智專三(二)04087字第10312072697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決定駁回,則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修正前83年專利法為斷,合先敘明。茲本件經兩造同意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1第258-260頁):
(一)新穎性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6、9有無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20條第
1項第1款之適用?
(二)進步性部分:
1.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4.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5.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6.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7.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8.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9.證據2、4、5、10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⒑證據5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⒒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⒓證據5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⒔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⒕證據2、4、5、10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7不具進步性?⒖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⒗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⒘證據5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⒙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⒚證據5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⒛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不具進步性?證據2、4、5、10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0不具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不具進步性?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進步性?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
不具進步性?更證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
不具進步性?證據2、4、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
不具進步性?證據2、4、5、10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5不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得依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
1項前段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又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依同法第71條、第72條規定,發明有違反第19條至第21條、第27條之情事,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專利專責機關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87年5月8日(優先權日為美國1997年5月10日),核准公告日為89年3月1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進步性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修正前83年專利法為斷。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5,有無違反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應予撤銷,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原告)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至15有違上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相關圖式,如附件1):
1.本發明係提供一種互連兩塊模組(100、100')到中央處理器(CPU)接點的系統(10)包括以相對方式連接的兩個連接器(12、14),連接位於其上相同位置的相應端子28/30、30'/28'的線路軌跡(200)大體上都是平行排列的。二連接器(12、14)其中一連接器(12)是為了說明的需要而設的標準件,連接器(12、14)中的另一連接器不完全與第一個連接器(12)一模一樣,而沿著第二個連接器外殼縱向的兩排端子與第一個連接器(12)上的相反,則當使用時,標準模組(100)能藉上表面(106)朝前通過普通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12)中,或以背向(
108)朝前通過相反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另,在模組(100、100')上的兩表面(106、108)上的接點(P1-P144)能夠各別良好地與線路軌跡(
200)連接,而與它們所插入的連接器(12,14)無關(參中文發明摘要,見舉發卷1第48頁)。
2.本創作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第一圖所示,一般有兩個按照從前到后方式排列的連接器,在這裡兩個單獨連接器上相同位置的兩個端子排列都一致,而且依照主機(PC)板上設計的線路格式,最後共用連接至中央處理器(CPU)的接點的線路軌跡200。因為這些相應兩端子間,至少距前面連接器如其側臂201那麼長的距離,所以,這些相應端子的距離基本是相當長的。可以理解,線路軌跡越長,天線效應影響越大,因此在傳送信號中會產生的干擾就越大。可以理解,像第二圖中所示的肩並肩排列的兩連接器,在兩個單獨連接器上於相同位置的一組相應端子間仍會有較長的線路軌跡(見舉發卷1第47頁背面至48頁背面)。
3.系爭專利請求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101年2月1日更正本,10
1年8月11日公告)共15項,其中第1、6、8、9、11、13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見舉發卷2第1-2頁):
請求項1: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具
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該第二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二組端子的一個第二主體,該第二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其中,前述的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以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
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用以連接一
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進一步包含有許多用以各別連接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中之各組端子的線路軌跡。
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的用以連接一
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該等線路軌跡都是呈前後向相互平行排列的。
請求項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用以連接一
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
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用以連接一
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該第二個連接器,沿著第二個主體較低部分有一個長的凹槽。
請求項6:一種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呈反向設置的連接
器,包括:一個含有一個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主體上包括能各別安裝許多上端子與下端子的上通孔與下通孔;外殼上有一裝置模組的中央凹槽,外殼在中央凹槽上側的上部分的尺寸小於中央凹槽的下部分的尺寸;相對於以正常方式裝入模組的標準連接器上的鍵扣位置,在主體中心線的相反位置上設有一個鍵扣,能夠安裝一個上下顛倒的模組。
請求項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的一種相對於
標準連接器呈反向設置的連接器,為了不與模組後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在此連接器主體的較低部分有一個空間。
請求項8:一種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
法,係於模組的右/左邊有一個凹槽,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有許多點,其步驟包括:提供的所述連接器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側臂,側臂上設有用以卡扣所述模組的扣持部,主體上設置的中心槽在左/右邊處有一個鍵扣;連接器的上端子和下端子被用以裝置模組的中心槽分離開來,原模組的下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上端子連接,而原模組上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下端子連接。
請求項9:一種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
法,係於模組的右/左邊有一個凹槽,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有許多點,其步驟包括:提供的所述連接器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側臂,側臂上設有用以卡扣所述模組的扣持部,主體上設置的中心槽在左/右邊處有一個鍵扣;連接器的上端子和下端子被用以裝置模組的中心槽分離開來,原模組的下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上端子連接,而原模組上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下端子連接。
請求項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的一種將一個
模組顛倒裝入一個連接器的方法,為了不與原模組上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在連接器中與下端子相鄰的主體的下部分有一個附加空間。
請求項11: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
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這裡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包括: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第二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的與下表面的接點;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下端子連接,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上端子連接。
請求項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的一種互相
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在此有線路軌跡連接第一個連接器的上/下端子與第二個連接器的下/上端子。
請求項13:一種連接器裝置,包括:一個包括有一個
外殼的連接器,外殼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左側臂及右側臂,主體上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上端子和下端子的上通孔和下通孔;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裡面的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的接點;模組上有許多上接點與下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上/下表面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上/下端子連接;當模組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呈前后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內時,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下/上端子連接。
請求項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連接器裝置
,在此,偏向模組中央線右邊處有一個凹槽,而在偏向第一個連接器中央線左邊處有一個凹槽。
請求項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連接器裝置
,在此,有一個附加的凹陷區域來適應裝在模組下表面的電力元件。
(三)按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以證據2、3、4、5、10、11、12,主張系爭專利違反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以上開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上開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原告不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號判決後,參加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業如前述,嗣原告於本院更審程序先具狀提出新證據更證1、更證2,復於105年1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確定本案爭點時,更正主張僅引用證據
2、4、5、10及更證2(見本院卷1第206、223頁),故更證2乃原告在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3、8、11-13不具進步性所提之新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及參加人對於原告提出之證據2、4、5、10、更證2之中譯文真正(即證據2-1、4-1、5-1、10-1、更證2-1),均不爭執(見本院卷1第206-207頁、本院卷2第90頁),本院自予援用。茲就上開證據2、4、5、10、更證2之技術內容分析如下:
1.證據2(見舉發卷1第29-35頁、本院卷1第161頁,相關圖式,如附件2):
⑴證據2為1991年7月9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
「TIREDSOCKETASSEMBLYWITHINTEGRALGROUNDSHIELD」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997年5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為一插座元件用於接收記憶體模組,如單一
內嵌記憶體模組(SIMMs),所述插座元件包括至少一個可以安裝至一電路板的下層SIMM插座,一載體以與所述下層SIMM插座大致平行隔開的關係安裝至所述電路板;至少一個上層SIMM插座安裝到所述載體並且可以由下層SIMM插座部分支撐,所述載體包括一個接地遮罩件,用於防止干擾(參證據2摘要,見舉發卷1第35頁、本院卷1第161頁)。
2.證據4(見舉發卷1第24-25頁,相關圖式,如附件3):
⑴證據4為1996年9月出版之AMPRepresentative
TerminalsandConnectors型錄第56-57頁影本,公開日期推定為1996年9月30日,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997年5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型錄第56頁為8ByteDIMM,168-PositionM64Soc
ket設計圖(見附件3左圖),型錄第57頁為8Byt
eDIMM記憶模組尺寸規格(見附件3右圖)。
3.證據5(見舉發卷1第143-178頁,相關圖式,如附件4):
⑴證據5為1996年10月出版之BERGSIMM/DIMMCONNE
CTORS型錄,公開日期推定為1996年10月31日,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997年5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型錄第7-23頁為Right-Angle,168Position,DIM
MConnectors設計圖(見附件4左圖),型錄第7-27頁為168PositionDIMM記憶模組尺寸規格(見附件4右圖)。
4.證據10(見舉發卷1第1-4頁,相關圖式,如附件5):
⑴證據10為1996年7月23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
00號「モジュ一ル基板用電氣コネクタ」專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997年5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0為一種模組機板用電連接器,在模組機板用
電連接器10上,為了使至少2層的模組基板可以結合在一起,各層扣件部分的卡扣部121需在模組基板的插入方向上互相錯位地配置,模組基板可以高密度地連接,並且可以作為小型模組基板用電連接器使用(參證據10摘要。見舉發卷1第4頁、本院卷1第167頁)。
5.更證2(新證據,見本院卷1第96-101、171-176頁,相關圖式,如附件5):
⑴更證2為1980年11月11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
「CIRCUITCARDADAPTER」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1997年5月1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更證2係提供一種適配器,用於將電氣系統中電路
卡的電性連接從主互連板擁擠一側的一機殼連接器或者固定連接器,傳輸至主互連板上另一側的便於取放的區域,所述適配器包括一第一電連接器用於與系統進行電性連接,所述第一電連接器在主互連板與固定連接器對應,一第二電連接器用於與電路卡電性連接,以及用於機械及電性連接第一第二電連接器,且鄰近主互連板另一側的一接合裝置,電路卡可從固定連接器斷開,並移動至主互連板的另一側與適配器的第二電連接器連接,以方便對電路卡板的處理,此方式不會顯著增加主互連板至電路卡的電性路徑長度(參更證2摘要,見本院卷1第
96、171頁)。
(四)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按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必要時,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83年專利法第56條第3項定有明文。因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通常僅就請求保護範圍為必要之敘述,如有未臻明確之處,自有審酌說明書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專利之說明書載明系爭專利之發明背景,係因SODIMM在電腦領域之廣泛應用,多個連接器也被廣泛設置於電腦系統內,故有縮短線路軌跡解決信號干擾之問題(見舉發卷1第47頁背面、第48頁背面),可見,系爭專利係為解決SODIMM連接器之信號干擾問題。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記載「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於說明書並無特別之定義,然由文字內容既稱一個端子及另一個端子,即應為兩個不同之端子而非一個端子,則該連接器即非單排端子之SIMM連接器,再參系爭專利第3圖,其連接器分別置有上排通孔、下排通孔,或上端子、下端子;其配合之模組亦置有互相錯位之上表面接點及下表面接點,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應正確且合理解釋為「具有互相獨立而處理不同訊號之上下兩排通孔中的端子所組構成的連接器,該連接器不包含單排端子之SIMM連接器」,先予說明。
2.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5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4、5為技術比對,其中,證據2第9欄第9-24行(見舉發卷1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及第12圖中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SIMM插座(24c)及第二SIMM插座(24d),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用以連接一組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所揭示者,乃背對背方式相對地排列成一組正向SIMM插座,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兩連接器排列成一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第3、12圖揭示每個SIMM插座(24)包括具有一組端子(42)的一個殼體(26),該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SIMM插座的通孔中的端子,雖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通孔中的端子;該第二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二組端子的一個第二主體,該第二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通孔中的端子」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係用以接受SIMM型記憶模組之插座結構,而SIMM連接器為單排端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前揭解釋為「具有互相獨立而處理不同訊號之上下兩排通孔中的端子所組構成的連接器,該連接器不包含單排端子之SIMM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不同;此外,證據2第12圖揭示第一個SIMM插座和第二個SIMM插座是以前配合面(28c,28d)朝相反方向且遠離彼此地排列,以供第一個SIMM模組(10c)插入第一個SIMM插座裡,而第二個SIMM模組(10d)插入第二個SIMM插座中,其中證據2所揭示之兩SIMM插座前配合面朝相反方向且遠離彼此地排列,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前述的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的」之技術特徵,但證據2所揭示為一組相同正向SIMM插座,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22-23行,見舉發卷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式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之技術特徵。綜上,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相反連接器,連接器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及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之技術特徵,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問題所使用之技術手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無相關。
3.證據4第56頁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中央子圖中的Dram
Key位置及上方兩側的固定凸點位置,配合第57頁的DIMM模組中D-RAMKey凹槽,可知,DIMM模組係以背面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而與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又證據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上子圖中的VOLTAGEMARKIN
G位置及上方的固定凸點位置,配合第7-35頁的SODIMM模組中電壓凹槽,可知,SODIMM模組係以背面(PIN2)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另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上子圖中的DIMA兩位置及下方兩側的固定插栓位置,配合第7-27頁的DIMM模組中DIMA,可知DIMM模組係以正面(PIN1)與連接器固定插栓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下方式置入。
4.依上,證據4第56頁所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DIMM正面朝上方式置入態樣,並無DIMM正面朝下方式置入態樣,證據
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SODIMM正面朝上方式置入態樣,並無SODIMM正面朝下方式置入態樣;證據5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
MMConnectors之連接器,DIMM正面朝下方式置入態樣,並無DIMM正面朝上方式置入態樣,亦即,不論證據4所揭示之DIMM連接器、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的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並無顛倒連接器必須有一相對之正常連接器(標準連接器),以正常對應顛倒(即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下同)插置之概念,則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法由證據4、5揭示內容,推導出顛倒連接器之構造,因此,證據4、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組具上、下排端子結構之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5.綜上,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又為達成筆記型電腦主機板上兩個SODIMM電連接器之間可縮短線路軌跡減少信號干擾之目的,系爭專利提出了一個創新的反向連接器來與標準連接器搭配頭靠頭、前後向的排列方式,由於連接器上排通孔與下排通孔之間平行錯位關係(見附件1:系爭專利第3圖A),其配合之模組亦設置有互相錯位之上表面接點及下表面接點,於是這個創新的反向連接器會產生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要解決模組顛倒插入反向連接器之後,模組的上下表面接點必須與反向連接器的上下排端子完成電氣連接的問題,而解決的手段就是新的反向連接器必須重新設計新的一排上下排端子,且該上下排端子在反向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的幾何位置必須調整來適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亦即,系爭專利之連接器具有上下排端子之二連接器,呈前後向、頭靠頭之方式排列,使二連接器上相同位置之兩相應端子之線路軌跡縮短,其所採取的技術手段為具上、下排端子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成一組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以供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則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然而,證據2所揭示者,乃背對背方式相對地排列成一組正向SIMM插座,為單排端子SIMM連接器,而證據4所揭示之DIMM連接器、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相對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且正常」連接器,是證據2、4、5均無顛倒插置連接器之概念,均無揭示一組正向連接器與反向(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搭配設計之結構,業如前述,因此,各該連接器上之端子結構,自無可能存在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從而,證據2、4、5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此外,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SIMM連接器本體的焊尾彼此之間的串擾問題,證據2藉由在連接器主體內設置接地遮罩件(84)的技術手段,用來防止產生不必要干擾,達到消除相鄰電路串擾之效果(參證據2說明書第9欄第51至59行,見舉發卷
1第30頁背面),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而證據2、4之SIMM及DIMM連接器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與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亦有不同,且證據2、4、5與系爭專利的端子結構設計完全不同,甚至連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結構設計及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設計,雖證據2、4、5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部分技術特徵,惟熟習該項技術者者,並無援引證據2、4、5之合理組合動機,縱將證據2、4、5組合,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熟習該項技術者者,無從依證據2、4、5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6.原告主張證據2揭露前後向、頭靠頭的兩個SIMM連接器,其包括選用相同兩個SIMM連接器及選用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兩選項,由於電腦主機板普遍使用4層板至8層板,如選用相同SIMM連接器實施證據2所揭技術,將導致線路軌跡交錯太多次而無法實施,因此證據2在前述技術特徵教示下,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且無歧異推知證據2揭露前後向、頭靠頭之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又以平行線路軌跡相連接,與DIMM連接器本身之上下排端子如何相對應無關,且市售SIMM連接器和DIMM連接器皆刊登於同一型錄(如證據4、5),且以前後向、頭靠頭、一正一反之兩連接器,自有將證據2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直接置換為一正一反DIMM連接之動機,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云云(見本院卷1第223-226、265-267頁、本院卷2第95-97頁)。惟查,證據2說明書第9欄第22-23行揭示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式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之之技術特徵不同,又證據2說明書第9欄第51至59行揭露藉由在連接器主體內設置接地遮罩件(84)的技術手段,用來防止產生不必要干擾,達到消除相鄰電路串擾之效果,因此,證據2之左側連接器(24c,24e)與右側連接器(24d,24f)間並無線路軌跡,當無選用相同SIMM連接器實施證據2所揭技術,否則將導致線路軌跡交錯太多次而無法實施之情形,再者,使用相同SIMM連接器並不會導致線路軌跡交錯太多次,例如只要將線路軌跡繞過另一連接器相對端,而由該背對端連接端子(見本院卷1第238頁背面),即可避開線路軌跡交錯而使用1層板,是以原告稱熟習該項技術者可直接且無歧異推知證據2揭露前後向、頭靠頭之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云云,尚無可採。
此外,證據2既未揭露一正一反SIMM連接器,且證據
4、5均未揭露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證據2、4、5自無法如系爭專利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況且,為達成筆記型電腦主機板上兩個電連接器之間可縮短線路軌跡減少信號干擾之目的,系爭專利提出了一個創新的反向SODIMM連接器來與標準連接器搭配頭靠頭、前後向的排列方式,這個創新的反向連接器就是要解決模組顛倒插入反向連接器之後,模組的上下表面接點必須與反向連接器的上下排端子完成電氣連接的問題,而解決的手段就是新的反向連接器必須重新設計新的一排上下排端子,而且該上下排端子在反向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的幾何位置必須調整來適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因此SODIMM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其技術複雜程度,亦非一般SIMM單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可相比擬,自無證據2、4、5之合理組合動機。是以,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運用由證據2、4、5揭示內容,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內容,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取。
7.原告再主張證據2圖10及說明書第8欄第48至54行記載「載體100之特徵還在於第一陣列的孔112,其大致鄰近第一縱向側104自上部中間面107到下表面10
2線性貫穿過。同樣地,第二陣列的孔114在相應的上部中間面107和下表面102之間延伸,並靠近載體第二縱向側105,每個陣列的孔112和114,設置成容納從SIMM插座24延伸的焊接尾部44」,可知證據2明確載明上排通孔114和下排通孔112分別容納端子42的焊接尾部44,兩者之間並以容納接地遮罩件84的通道122相隔離,符合「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要件云云(見本院卷2第2頁背面至第3頁、第94頁)。惟查,SIMM單列直插式記憶體模組之連接器的每一端子,其上具備一對端子接觸臂之「單一端子」,非獨立處理不同電信訊號之「上端子和下端子」。
換言之,SIMM連接器兩端子係電性連接一起處理同一訊號而僅為「單一端子」,與DIMM或SODIMM連接器處理不同訊號之兩獨立端子不同。證據2為一插座元件,屬於一組正向SIMM插座,業如前述,其容納端子42的焊接尾部44應為單一通孔,使得與其配合之模組兩面接點與該SIMM插座的焊接尾部44電性連接,而僅傳遞同一訊號,自無原告所稱上排通孔和下排通孔,又證據2圖10雖揭示第二陣列的孔114和第一陣列的孔
112兩者之間相隔離且交錯,惟該二陣列的孔係設置於載體100上,由第12圖可看出該載體係分隔左、右側SIMM插座,並非為模組插設之用,SIMM插座的端子42c的焊接尾部44c不會插入載體第一、二陣列的孔,因此,該載體上二陣列的孔並非連接器之上下排通孔,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之技術特徵,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非可採。
(五)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更證2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更證2技術比對,更證2第3圖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適配器,具有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及第二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更證2第
3圖揭示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包括具有一對電接觸帶(38e,40e)(112,114)的一對稱側壁(34e,36e)(108,110),該對電接觸帶位於連接器兩側壁包圍的通孔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一組端子的一個第一主體,該第一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通孔中的端子;該第二個連接器包括具有第二組端子的一個第二主體,該第二組端子包括一個位於連接器的通孔中的端子」之技術特徵,惟更證2用以接受電路卡板(12e)之連接插座,屬於一般單孔單排端子連接器結構,該對電接觸帶處理同一電信訊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處理不同訊號的「上端子與下端子」不同,再者,更證2第3圖揭示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第二連接器(70),惟電路卡板插入固定連接器(20e)一端係以虛線表示,熟習該項技術者由該虛線當可理解該電路卡於固定連接器一端係被移除,因此,其結構即該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無同時供電路卡板插設,此外,更證2所揭示固定連接器(20e)係與一轉接器連接,藉由轉接器的第一連接器(66)和電路板(72)與第二連接器(70)相隔開地排列,兩連接器並無組裝排列方式。綜上,更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第一個連接器和第二個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之技術特徵。
2.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更證2無法如系爭專利藉由上述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之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又更證2雖揭露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技術特徵,惟更證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將電氣系統中電路卡板的電性連接從主互連板擁擠一側的一機殼連接器或者固定連接器,傳輸至主互連板上另一側的便於取放的區域,以方便電路卡板的處理,與系爭專利欲減少信號干擾之目的不同,且更證2為解決上開問題,係運用一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及第二連接器(70),轉接器之第一連接器係用以經由主互連板(14)與所對應之固定連接器(20e)機械連接,而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係用以收容自固定連接器所拔除之電路卡板(12e),換言之,更證2之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並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提供一種互連兩塊模組(100、100')到中央處理器接點的系統,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同時供二模組插設,自不會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解決當同時安裝兩個電連接器於母板同一側時,所生線路軌跡延長或交錯之問題,因此,更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此外,由於系爭專利具有上下兩個獨立且互相錯位之端子,而更證2之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之情況,因此系爭專利連接器所面對之問題係要解決模組顛倒插入反向連接器之後,模組的上下表面接點必須與反向連接器的上下排端子完成電氣連接的問題,而解決的手段就是新的反向連接器必須重新設計新的一排上下排端子,而且該上下排端子在反向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的幾何位置必須調整來適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此完全不同於且不存在於更證2單排連接器之結構,亦即,更證
2並無揭示反向連接器來與標準連接器搭配之設計,當不存在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因此,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其技術複雜程度非單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可相比擬,故亦無法由更證2揭示單排正常及顛倒連接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內容。因此,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原告復主張更證2圖3揭露兩模組分別以「正常」(上表面58e朝上)、「顛倒」(下表面60e朝上)插入連接器,更證2並指明前後向、頭靠頭、一正一反配置、可使兩連接器的線路軌跡呈平行,而成為最短路徑,因此在結構、作用、功效上皆與系爭專利相同,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云云(見本院卷
1第227、268頁、本院卷2第98頁)。惟查,更證
2用以接受電路卡板(12e)之連接插座,屬於一般單孔單排端子連接器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上排通孔中的端子和另一個位於連接器的下排通孔中的端子」不同,更證2圖3雖揭露「顛倒」插入連接器,但更證2所揭示電路卡板無法同時插設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另更證2所揭示兩連接器並無組裝排列方式,因此,更證2並非兩連接器是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相對地排列,第一個模組可用正常的方式插入第一個連接器裡,而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插入第二個連接器中, 佐以 ,更證2之目的在於其裝置不會顯著增加主互連板至電路卡板的電性路徑長度,此如更證2摘要所述,更證2所謂之線路長度係指「主互連板」與「電路卡板」間之距離,而非如系爭專利所指「兩連接器上於相同位置的一組相應端子間」的線路軌跡,兩者作用、功效完全不同。是更證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更證2無法如系爭專利求項1藉由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之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且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系爭專利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其技術複雜程度非更證
2一般單排通孔端子連接器可相比擬,故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由更證2揭示單排正常及顛倒連接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之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之整體技術內容,是原告上開主張,自無可採。
(六)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2附加技術特徵「進一步包含有許多用以各別連接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中之各組端子的線路軌跡」。又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
2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七)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2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2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3附加技術特徵「該等線路軌跡都是呈前後向相互平行排列的」。又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八)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4附加技術特徵「該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鍵扣,它與第二個連接器內的鍵扣在前後向的位置上是相反的」。又證據2、4、
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九)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1.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5附加技術特徵「該第二個連接器,沿著第二個主體較低部分有一個長的凹槽」。又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5不具進步性。
2.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證據10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5與證據10技術比對,證據10第
1圖明確揭示了上段主體210在與主段殼體110連接處形成有一個長的凹槽,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4、
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上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又證據10第1圖揭示上下推疊之DIMM連接器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不同,且系爭專利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證據10之端子結構設計與系爭專利不僅不同,甚至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結構設計及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設計,是以,雖證據2、4、5、10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部分技術特徵,惟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援引證據
2、4、5、10之合理組合動機,縱將證據2、4、
5、10組合,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無從依證據2、4、5、10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十)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及證據5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證據5技術比對,證據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乃SODIMM連接器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態樣,並無SODIMM連接器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證據5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乃DIMM連接器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並無DIMM連接器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態樣,亦即,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的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並無一組相反連接器即由一正常連接器對應顛倒連接器插置之概念,欠缺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以正常對應顛倒之插置方式技術內容,因此,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由證據5揭示內容直接且無歧異推導出一組相反(即正常及顛倒)裝置之SODIMM或DIMM連接器,因此,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種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呈反向設置的連接器,包括」之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2.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6所指反向連接器,具有方向性,正如同具有方向性的手套,單獨一隻手套可區分左右,故單獨一個連接器亦可區分正反,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全部技術特徵云云(見本院卷
2第101頁),經查,一般市面上販售之手套,為配合人體左右手掌外形設計,從單一左手套及右手套之具有手掌、手背設計外觀,當可使一般消費者明顯區分,至於外觀無手掌、手背設計之手套,一般相費者並無法「單一的」「正常的」的辨別出係左手套或右手套,此與證據5所揭示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彼此各自的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情況並不相同,自無法等同比擬,原告此部分主張,顯有未洽。又證據5第7-23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6
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其上子圖及中央子圖揭示該連接器包括有:一個含有一個主體的外殼,主體上包括能各別安裝許多上端子與下端子的上通孔與下通孔,下方子圖則可見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以及由SectionZ-Z子圖中外殼上有一裝置模組的中央凹槽,外殼在中央凹槽上側的上部分的尺寸小於中央凹槽的下部分的尺寸,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一個含有一個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主體上包括能各別安裝許多上端子與下端子的上通孔與下通孔;外殼上有一裝置模組的中央凹槽,外殼在中央凹槽上側的上部分的尺寸小於中央凹槽的下部分的尺寸」之技術特徵,然證據5上開所揭示者僅為168Position,DIMM連接器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並無DIMM連接器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態樣,無從據以判斷此為標準連接器或反向連接器,熟習該項技術者自難單獨由證據5可直接且無歧異推導出系爭專利請求項6「相對於以正常方式裝入模組的標準連接器上的鍵扣位置,在主體中心線的相反位置上設有一個鍵扣,能夠安裝一個上下顛倒的模組」之技術特徵。是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原告上開主張,即無可採。
()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及證據2、4、5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6與證據2、4、5技術比對,其中,證據2係用以接受SIMM型記憶模組之插座結構,而SIMM連接器為單排端子,其所揭示為一組相同正向SIMM插座,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22-23行,見舉發卷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並未揭示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相對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反方向之技術特徵;證據4第56頁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中央子圖中的DramKey位置及上方兩側的固定凸點位置,配合第57頁的DIMM模組中D-RAMKey凹槽,可知,DIMM模組係以背面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並無DIMM正面朝下態樣,亦即,證據4所揭示之DIMM連接器,並無正常對應顛倒插置即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之概念;證據
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
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SODIMM模組係以背面(PIN2)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DIMM模組係以正面(PIN1)與連接器固定插栓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下方式置入,均業如前述,是以,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2.原告雖主張證據2揭示「前後向、頭靠頭」「一正一反兩SIMM連接器以平行軌跡相連接」教示下,可將此技術轉用於證據4、5揭露一正一反DIMM連接器,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發明而不具進步性云云(見本院卷2第101頁背面)。經查,證據2、4、
5均無顛倒插置連接器之概念,均無揭示一組正向連接器與反向(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搭配設計之結構,業如前述,因此,各該連接器上之端子結構,自無可能存在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從而,證據2、4、5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6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又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SIMM連接器本體的焊尾彼此之間的串擾問題,證據2藉由在連接器主體內設置接地遮罩件
(84)的技術手段,用來防止產生不必要干擾,達到消除相鄰電路串擾之效果(參證據2說明書第9欄第51至59行,見舉發卷1第30頁背面),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而證據2、4之SIMM及DIMM連接器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與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亦有不同,且證據2、4、5與系爭專利的端子結構設計完全不同,甚至連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結構設計及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設計,雖證據2、4、5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部分技術特徵,惟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援引證據2、4、5之合理組合動機,縱將證據2、4、
5組合,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無從依證據2、4、
5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原告前揭主張,即無可取。
()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1.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請求項6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7附加技術特徵「為了不與模組後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在此連接器主體的較低部分有一個空間」。又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業如前述,因此,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再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2.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及證據10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7與證據10技術比對,證據10第1圖明確揭示了上段主體210在與主段殼體110連接處形成有一個長的凹槽,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4、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上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再者,證據10第1圖揭示上下推疊之DIMM連接器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不同,且系爭專利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證據10之端子結構設計與系爭專利不僅不同,甚至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結構設計及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設計,是以,雖證據2、4、5、10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部分技術特徵,惟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援引證據2、4、5、10之合理組合動機,縱將證據2、4、5、10組合,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無從依證據2、4、5、10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1.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8與證據2、4、5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證據2、4、5為技術比對,其中,證據2第9欄第9-24行(見舉發卷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及第12圖中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SIMM插座(24c)及第二SIMM插座(24d),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
8「一種連接裝置,包括:」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2圖及第3圖揭示各個SIMM插座(24)包括一個殼體(26),殼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50,52),殼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端子的通孔,另在第1圖揭示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表面的接點(16),其中,第一個模組(10c)插入第一個SIMM插座裡,而第二個模組(10d)插入第二個SIMM插座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主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端子的通孔;一個用於安裝第二個連接器內的模組,前述的第二個連接器具有許多端子的通孔,以便與在模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相應接點相接」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係用以接受SIMM記憶模組之插座結構,而SIMM連接器為單排端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上、下排端子之通孔結構不同;再者,證據2所揭示者,乃背對背方式相對地排列成一組正向SIMM連接器,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即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正常)之技術特徵;此外,證據2揭示一組相同正向SIMM插座,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
22-23行,見舉發卷1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
(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第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式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前述的模組是以顛倒的狀態安裝在外殼內的,其中,這些接點位於模組的上/下表面的右/左邊,易於與第二個連接器上的右/左邊的上/下端子連接,基本與第一個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4第56頁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
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中央子圖中的DramKey位置及上方兩側的固定凸點位置,配合第57頁的DIMM模組中D-RAMKey凹槽,可知,DIMM模組係以背面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而與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並無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又證據
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上子圖中的VOLTAGEMARKING位置及上方的固定凸點位置,配合第7-35頁的SODIMM模組中電壓凹槽,可知,SODIMM模組係以背面(PIN2)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並無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至於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上子圖中的DIMA兩位置及下方兩側的固定插栓位置,配合第7-27頁的DIMM模組中DIMA,可知DIMM模組係以正面(PIN1)與連接器固定插栓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下方式置入,並無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上方式置入態樣,因此,不論證據4所揭示之DIMM連接器、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的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並無顛倒連接器必須有一相對之正常連接器(標準連接器),以正常對應顛倒即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插置之概念,則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法由證據4、5揭示內容,推導出顛倒連接器之構造,因此,證據4、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一組具上、下排端子結構之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⑶依上,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一組具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之相反連接器」的技術特徵,亦即,證據2、4、5均無顛倒插置連接器之概念,均無揭示一組正向連接器與反向(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搭配設計之結構,因此,各該連接器上之端子結構,自無可能存在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從而,證據2、4、5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8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此外,證據2、4、
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且證據2、4、5亦無合理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參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論述),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運用證據2、4、5所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2.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及更證2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8與更證2技術比對,更證2第3圖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適配器,具有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種電連接裝置,包括:」的技術特徵。更證2第3圖揭示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包括具有一對電接觸帶(38e,40e)(112,114)的一對稱側壁(34e,36
e)(108,110),該對電接觸帶位於連接器兩側壁包圍的通孔中,以便與在電路卡板(12e)上表面和下表面的相應接點相接,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有主體的外殼,主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端子的通孔;一個用於安裝於非標準的第二個連接器內的模組,前述的第二個連接器具有端子的通孔,以便與在模組上表面和下表面的相應接點相接」之技術特徵,惟更證2用以接受電路卡板(12e)之連接插座,屬於一般單孔單排端子連接器結構,該對電接觸帶處理同一電信訊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處理不同訊號的上、下排端子之通孔結構不同。再者,更證2第3圖雖揭示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第二連接器(70),惟第二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並不具系爭專利請求項8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因此,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這些接點位於模組的上/下表面的右/左邊,易於與第二個連接器上的右/左邊的上/下端子連接,基本與第一個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的技術特徵。
⑵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8一組具有上、下排
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更證2無法如系爭專利藉由上述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之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又更證2雖揭露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技術特徵,惟更證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將電氣系統中電路卡板的電性連接從主互連板擁擠一側的一機殼連接器或者固定連接器,傳輸至主互連板上另一側的便於取放的區域,以方便電路卡板的處理,與系爭專利欲減少信號干擾之目的不同,且更證2為解決上開問題,係運用一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及第二連接器(70),轉接器之第一連接器係用以經由主互連板(14)與所對應之固定連接器(20e)機械連接,而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係用以收容自固定連接器所拔除之電路卡板(12e),換言之,更證2之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並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8提供一種互連兩塊模組(100、100')到中央處理器接點的系統,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同時供二模組插設,自不會有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解決當同時安裝兩個電連接器於母板同一側時,所生線路軌跡延長或交錯之問題,因此,更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此外,更證2之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結構,並無存在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反向連接器來與標準連接器搭配之設計,當不存在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其技術複雜程度非單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可相比擬,故亦無法由更證2揭示單排正常及顛倒連接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整體技術內容。因此,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及證據5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證據5技術比對,證據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乃SODIMM連接器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態樣,並無SODIMM連接器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證據5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乃DIMM連接器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並無DIMM連接器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態樣,亦即,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的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並無一組相反連接器即由一正常連接器對應顛倒連接器插置之概念,欠缺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以正常對應顛倒之插置方式技術內容,因此,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由證據5揭示內容直接且無歧異推導出一組相反(即正常及顛倒)裝置之SODIMM或DIMM連接器,因此,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一種相對於標準連接器呈反向設置的連接器,包括」之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2.又證據5第7-23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於其上子圖及中央子圖揭示該連接器包括有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側臂,側臂上設有用以卡扣所述模組的扣持部,主體上設置的中心槽在左邊處有一個鍵扣,以及由Sectionx-x子圖可揭示連接器的上端子和下端子被用以裝置模組的中心槽分離開來,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提供的所述連接器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側臂,側臂上設有用以卡扣所述模組的扣持部,主體上設置的中心槽在左/右邊處有一個鍵扣;連接器的上端子和下端子被用以裝置模組的中心槽分離開來」之技術特徵。然證據5上開所揭示者僅為168Position,DIMM連接器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並無DIMM連接器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態樣,無從據以判斷此為標準連接器或反向連接器,熟習該項技術者,尚難由證據5可直接且無歧異推導出系爭專利請求項9「原模組的下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上端子連接,而原模組上表面的接點與連接器的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是證據
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新穎性。
()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證據2、4、5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證據2、4、5為技術比對,其中,證據2揭示一組相同正向SIMM插座,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22-2
3行,見舉發卷1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第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式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之技術特徵;證據4第56頁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由其中央子圖中的DramKey位置及上方兩側的固定凸點位置,配合第57頁的DIMM模組中D-RAMKey凹槽,可知,DIMM模組係以背面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而與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並無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證據4所揭示DIMM連接器並無正常對應顛倒插置之概念,熟習該項技術者依常規推斷,並無法由證據4揭示內容推導出一組相反(即正常及顛倒)裝置連接器;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亦如前述(參())。
2.依上,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亦即,證據2、4、5均無顛倒插置連接器之概念,均無揭示一組正向連接器與反向(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搭配設計之結構,因此,各該連接器上之端子結構,自無可能存在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從而,證據2、4、5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9藉由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使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此外,證據2、4、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9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且證據
2、4、5亦無合理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參系爭專利請求項1、6、8之論述),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運用證據2、4、5所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1.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9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9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10附加技術特徵「為了不與原模組上表面的元件發生干涉,在連接器中與下端子相鄰的主體的下部分有一個附加空間」。又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因此,證據5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9不具進步性,再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整體視之,證據5或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0不具進步性。
2.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及證據10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證據10技術比對,證據10第
1圖明確揭示了上段主體210在與主段殼體110連接處形成有一個長的凹槽,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4、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上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再者,證據10第1圖揭示上下推疊之DIMM連接器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不同,且系爭專利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證據10之端子結構設計與系爭專利不僅不同,甚至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結構設計及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設計,是以,雖證據2、4、5、10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部分技術特徵,惟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援引證據2、4、5、10之合理組合動機,縱將證據2、4、5、10組合,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無從依證據2、4、5、10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1.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1與證據2、4、5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證據2、4、5為技術比對,其中,證據2第9欄第9-24行(見舉發卷1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及第12圖中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SIMM插座(24
c)及第二SIMM插座(24d)的電路布置方法,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2圖及第
3圖揭示各個SIMM插座(24)包括一個殼體(26),殼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50,52),殼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端子的通孔,另在第1圖揭示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表面的接點(16),其中,第一個模組(10c)插入第一個SIMM插座裡,而第二個模組(10d)插入第二個SIMM插座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包括: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端子;第二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有許多端子;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表面的接點」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係用以接受SIMM記憶模組之插座結構,而SIMM連接器為單排端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上、下排端子之通孔結構不同;再者,證據2所揭示為一組相同連接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記載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不同,此外,證據2揭示一組相同正向SIMM插座,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22-23行,見舉發卷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兩模組的表面,都是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端子連接,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第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式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之技術內容。因此,證據2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在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下端子連接,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4第56頁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n
,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DIMM模組係以背面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而與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並無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又證據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SODIMM模組係以背面(PIN2)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並無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至於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DIMM模組係以正面(PIN1)與連接器固定插栓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下方式置入,並無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上方式置入態樣,業如前述,因此,不論證據4所揭示之DIMM連接器、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的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並無顛倒連接器必須有一相對之正常連接器(標準連接器),以正常對應顛倒即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插置之概念,則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法由證據4、5揭示內容,推導出顛倒連接器之構造,因此,證據
4、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一組具上、下排端子結構之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⑶依上,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
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上、下排端子結構之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的技術特徵,亦即,證據2、4、5均無顛倒插置連接器之概念,均無揭示一組正向連接器與反向(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搭配設計之結構,因此,各該連接器上之端子結構,自無可能存在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從而,證據2、4、5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1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此外,證據2、4、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且證據2、4、5亦無合理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參系爭專利請求項1、6、8、9之論述),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運用證據2、4、5所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2.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及更證2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更證2技術比對,更證
2第3圖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適配器,具有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一種互相連接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之技術特徵,但更證2第3圖所揭示固定連接器(20e)係與一轉接器連接,藉由轉接器的第一連接器(66)和電路板(72)與第二連接器(70)相隔開地排列,兩連接器並無組裝排列方式,因此,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一種互相連接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與第二個連接器的電路布置方法」之技術特徵;再者,更證2第
3圖揭示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包括具有一對電接觸帶(38e,40e)(112,114)的一對稱側壁(34e,36e)(108,110),該對電接觸帶位於連接器兩側壁包圍的通孔中,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第一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設有端子;第二個連接器包括一個外殼,外殼的主體上設有端子;模組包括刻印在其表面的接點」之技術特徵,雖更證2第3圖揭示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第二連接器(70),惟電路卡板插入固定連接器(20e)一端係以虛線表示,熟習該項技術者由該虛線當可理解該電路卡於固定連接器一端係被移除,因此,其結構即該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無同時供電路卡板插設,因此,更證2未揭露請求項11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中的技術特徵;另外,更證
2用以接受電路卡板(12e)之連接插座,屬於一般單孔單排端子連接器結構,該對電接觸帶處理同一電信訊號,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處理不同訊號的上、下排端子之通孔結構之之技術特徵,且更證2第3圖雖揭露電路卡板(12e)是以顛倒的狀態安裝在第二連接器(70),惟第二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並不具系爭專利雙排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的幾何位置必須調整來適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載連接器之「上/下排端子」、「上/下排通孔」與「上/下表面接點」之對應關係,完全不同於且不存在於更證2單排連接器之情況,因此,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模組的上/下表面,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第一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上/下端子連接,而適於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相應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以前後向、頭靠頭
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的技術特徵,且更證2無法如系爭專利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又更證2雖揭露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技術特徵,惟更證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將電氣系統中電路卡板的電性連接從主互連板擁擠一側的一機殼連接器或者固定連接器,傳輸至主互連板上另一側的便於取放的區域,以方便電路卡板的處理,與系爭專利欲減少信號干擾之目的不同,且更證2為解決上開問題,係運用一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及第二連接器(70),轉接器之第一連接器係用以經由主互連板(14)與所對應之固定連接器(20e)機械連接,而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係用以收容自固定連接器所拔除之電路卡板(12e),換言之,更證2之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並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1提供一種互連兩塊模組(100、100')到中央處理器接點的系統,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同時供二模組插設,自不會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解決當同時安裝兩個電連接器於母板同一側時,所生線路軌跡延長或交錯之問題,因此,更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此外,更證2之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結構,並無存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反向連接器來與標準連接器搭配之設計,當不存在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其技術複雜程度非單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可相比擬,故亦無法由更證2揭示單排正常及顛倒連接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整體技術內容。因此,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請求項11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1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12附加技術特徵「在此有線路軌跡連接第一個連接器的/下端子與第二個連接器的下/上端子中之各組端子」。又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或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1.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獨立項,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
13與證據2、4、5之技術內容,均如前述。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與證據2、4、5為技術比對,其中,證據2第9欄第9-24行(見舉發卷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及第12圖中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連接器的系統,具有第一SIMM插座(24c)及第二SIMM插座(24d),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一種連接器,包括:」之技術特徵,證據2第2圖及第3圖揭示各個SIMM插座(24)包括一個殼體(26),殼體兩側延伸有一對側臂(50,52),殼體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端子的通孔,另在第1圖揭示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表面的接點(16),其中,第一個模組(10c)插入第一個SIMM插座裡,而第二個模組(10d)插入第二個SIMM插座中,可得知從右邊數起的模組表面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端子連接,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一個包括有一個外殼的連接器,外殼包括主體及位於主體兩側的左側臂及右側臂,主體上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許多端子的通孔;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裡面的模組,包括許多刻印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的接點;模組上有許多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表面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係用以接受SIMM記憶模組之插座結構,而SIMM連接器為單排端子,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上、下排端子之通孔結構不同;再者,證據2所揭示為一組相同連接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記載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不同,此外,證據2揭示一組相同正向SIMM插座,兩SIMM模組係以平行於電路板之平面朝相反方向延伸(第9欄第22-23行,見舉發卷1第30頁背面、本院卷1第164頁),即在SIMM的一個縱向端設置有一個偏振缺口(18)用於接合SIMM插座上的一個相對應結構,即SIMM模組的接合插槽位處相反方向(第5欄第16行及圖1),使得兩模組的正面朝相同方向,兩模組的表面,都是從右邊數起的接點適於與從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相應的端子連接,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第一個模組以正常的方式置入,第二個模組則用顛倒的方式置入,即兩模組的正面朝不同方向之技術內容。因此,證據2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當模組顛倒安裝於與該第二個連接器呈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反向設置的第一個連接器內時,接點易於和從第一個連接器左側臂數起的下/上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4第56頁揭示型號Lowprofile,168Positio
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DIMM模組係以背面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而與連接器的左/右邊上的下/上端子連接,並無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又證據5第7-34頁揭示型號Right-Angle,144Position,SO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SODIMM模組係以背面(PIN2)與連接器固定凸點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上的方式置入,並無SODIMM模組以正面朝下的方式置入態樣,至於第7-23頁所揭示型號Right-Angle,168Position,DIMMConnectors之連接器,該DIMM模組係以正面(PIN1)與連接器固定插栓朝同方向(電路板)的方式置入,亦即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下方式置入,並無DIMM模組係以正面朝上方式置入態樣,業如前述,因此,不論證據4所揭示之DIMM連接器、證據5所揭示之SODIMM及DIMM連接器,對各自的連接器規格而言均是「單一的」「正常的」連接器,並無顛倒連接器必須有一相對之正常連接器(標準連接器),以正常對應顛倒即標準連接器對應反向連接器插置之概念,則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法由證據4、5揭示內容,推導出顛倒連接器之構造,因此,證據
4、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一組具上、下排端子結構之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之技術特徵。
⑶依上,證據2、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
以前後向、頭靠頭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上、下排端子結構之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的技術特徵,亦即,證據2、4、5均無顛倒插置連接器之概念,均無揭示一組正向連接器與反向(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搭配設計之結構,因此,各該連接器上之端子結構,自無可能存在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從而,證據2、4、5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3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可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此外,證據2、4、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且證據2、4、5亦無合理組合動機,已如前述(參系爭專利請求項1、6、8、9、11之論述),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無法運用證據2、4、5所揭示之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2.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3及更證2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與更證2技術比對,更證
2第3圖揭露一種用以連接一組相反連接器的適配器,具有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一電連接裝置,包括:」之技術特徵,而更證2第3圖揭示固定連接器(20e)及第二連接器(70)包括具有一對電接觸帶(38e,40e)(112,114)的一對稱側壁(34e,36e)(108,110),該對電接觸帶位於連接器兩側壁包圍的通孔中,電路卡板(12e)上表面和下表面有相應之接點相接,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一個包括有一個外殼的連接器,外殼包括主體,主體上又包括用來各別裝置端子的通孔;易於安裝於第二個連接器裡面的模組,包括刻印在其上表面與下表面的接點」之技術特徵,雖更證2第3圖揭示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第二連接器(70),惟電路卡板插入固定連接器(20e)一端係以虛線表示,熟習該項技術者由該虛線當可理解該電路卡於固定連接器一端係被移除,因此,其結構即該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無同時供電路卡板插設,因此,更證2未揭露請求項13第一個連接器易於以正常方式裝置第一塊模組,第二個連接器易於以顛倒的方式安裝模組中的技術特徵;另外,更證2用以接受電路卡板(12e)之連接插座,屬於一般單孔單排端子連接器結構,該對電接觸帶處理同一電信訊號,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處理不同訊號的上、下排端子之通孔結構之之技術特徵,且更證2第3圖雖揭露電路卡板(12e)是以顛倒的狀態安裝在第二連接器(70),惟第二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並不具系爭專利雙排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的幾何位置必須調整來適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載連接器之「上/下排端子」、「上/下排通孔」與「上/下表面接點」之對應關係,完全不同於且不存在於更證2單排連接器之情況,因此更證
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模組上有許多上接點與下接點,這裡從右邊數起的模組上/下表面的接點與從第二個連接器右側臂數起的上/下端子連接」之技術特徵。
⑵更證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以前後向、頭靠頭
的方式排列成一組具有上、下排通孔端子結構的相反連接器的技術特徵,且更證2無法如系爭專利藉由上述正常及顛倒連接器組合,各連接器相同位置的兩相應端子的線路軌跡相對短一些,達成減少信號干擾的功效。又更證2雖揭露電路卡板(12e)的正面朝不同方向置入技術特徵,惟更證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將電氣系統中電路卡板的電性連接從主互連板擁擠一側的一機殼連接器或者固定連接器,傳輸至主互連板上另一側的便於取放的區域,以方便電路卡板的處理,與系爭專利欲減少信號干擾之目的不同,且更證2為解決上開問題,係運用一轉接器,具有第一連接器(66)及第二連接器(70),轉接器之第一連接器係用以經由主互連板(14)與所對應之固定連接器(20e)機械連接,而轉接器之第二連接器係用以收容自固定連接器所拔除之電路卡板(12e),換言之,更證2之固定連接器及第二連接器,並無法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3提供一種互連兩塊模組(100、100')到中央處理器接點的系統,使第一及第二連接器同時供二模組插設,自不會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解決當同時安裝二個兩個電連接器於母板同一側時,所生線路軌跡延長或交錯之問題,因此,更證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採取之技術手段均不同。此外,更證2之連接器僅具單排端子結構,並無存在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反向連接器來與標準連接器搭配之設計,當不存在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而言,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其技術複雜程度非單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可相比擬,故亦無法由更證2揭示單排正常及顛倒連接器,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整體技術內容。因此,更證2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請求項13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14附加技術特徵「偏向模組中央線右邊處有一個凹槽,而在偏向第一個連接器中央線左邊處有一個凹槽」。又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1.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為請求項13之附屬項,其權利範圍包含請求項13之全部技術特徵以及請求項15附加技術特徵「有一個附加的凹陷區域來適應裝在模組下表面的電力元件」。又證據2、4、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整體視之,證據2、4、5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2.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5及證據10之技術內容,業如前述。
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5與證據10技術比對,證據10第
1圖明確揭示了上段主體210在與主段殼體110連接處形成有一個長的凹槽,類似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附屬技術特徵,惟證據10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將一個模組顛倒裝入一個具上、下排端子結構的反向設置連接器之技術特徵,且證據2、4、5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上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再者,證據10第1圖揭示上下推疊之DIMM連接器主要以垂直方式安裝於插槽之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SODIMM連接器主要以水平方式安裝不同,且系爭專利上、下雙排通孔端子結構之連接器依其排列關係,當作為相反(即正常及顛倒)連接器設計時,為因應顛倒插入的模組所對應的上下表面的端子,該具有上下排端子之第二個連接器的上下排通孔隱含有幾何位置調整結構,證據10之端子結構設計與系爭專利不僅不同,甚至端子與連接器本體相配合結構設計及連接器插槽左右排通孔與上下排通孔亦有不同設計,是以,雖證據2、4、5、10之組合,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部分技術特徵,惟熟習該項技術者,並無援引證據2、4、5、10之合理組合動機,縱將證據2、4、5、10組合,亦未能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無從依證據2、4、5、10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整體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4、5、10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七、綜上所述,證據2、4、5、10或其組合證據及更證2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5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是被告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15並未違反修正前83年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而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從而,本件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杜惠錦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
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所需要件││代理人之情形││├─────────┼────────────────┤│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者,得不委任律師│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為訴訟代理人│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形之一,經最高行│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