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頂峯 被告 藍英鶴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61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陳頂峯對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617號,被告藍英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