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月嬌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037,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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