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804號
原   告  萬德佛 不動產仲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典鴻
被   告  蔡裕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二十六條約定:「
‧‧‧如因本契約而涉訴訟,雙方合意以委託標的不動產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委託
標的不動產坐落臺中市○○區○○路○段○○○號,故雙方
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
出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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