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玉信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機車等值現金新台幣18,000元,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本院分配表等、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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