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5號原告 陳佐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雪嬌 等4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得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非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之計算方式為準。是原告應查報所有坐落苗栗縣○○鄉○○里○段○○里○○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被告等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所增之價值為何?
二、系爭土地係做為經營民宿之用,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6條、三、旅宿業規定之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式,併應陳報經營之民宿之房間數、出租單價、每月營業日數、平均每日住客成數等項為何?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附表:
┌─┬────┬──────────────────┐│編│土地│土地地號││號│所有人│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1│ 絲文英 │95-17地號│├─┼────┼──────────────────┤│2│ 絲俊夫 │95-18地號│├─┼────┼──────────────────┤│3│ 絲禎乾 │95-19地號│├─┼────┼──────────────────┤│4│王雪嬌│92-2地號│├─┼────┼──────────────────┤│5│王雪嬌│92-3地號│├─┼────┼──────────────────┤│6│王雪嬌│9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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