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附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附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六四號上訴人乙○○○○(即祖師廟)法定代理人 辛添榮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 律師被上訴人甲○○
丙○○丁○○
巷18號有限責任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義緯 住台灣省澎湖縣馬公市○○路○○號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更㈢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甲○○、丙○○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聲請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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