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文芯蔡佩娜蔡旻芳

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文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聲請免責事件全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於法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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