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文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附表:受刑人鄭文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984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98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實├───┼────────────┼────────────┼────────────┤│審│判決日│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103年度訴字第113號│││決││(協商宣示判決)│(協商宣示判決)│││├───┼────────────┼────────────┼────────────┤││判決│103年2月10日│103年2月10日││││確定日││││├─┴───┼────────────┼────────────┼────────────┤│是否為得易│否│是│││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4006號│103年度執字第4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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